丹化科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6-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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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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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贵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程铭、张琪出

席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

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公

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

通知。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召开方

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6月28日下午14:00在镇江市金陵润

扬大桥酒店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台的投票时间为2016年6月28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

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6年6月28日9:15至15:00。网络投

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与公司公告中告知的时间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2016 年 6 月 20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A 股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和

2016 年 6 月 23 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 B 股股东或其授权代表(B 股最后

交易日为 2016 年 6 月 20 日)享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权利。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 16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177,661,849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 778,620,618 股的 22.8175%;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

表决的股东共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61,8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

778,620,618 股的 0.0722%;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提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投票结束后,由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与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8,223,649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 778,620,618 股的 22.8897%。

2、根据前述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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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 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 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 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6) 关于聘任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单位并支付 2015 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7) 关于聘任 2016 年度内控报告审计单位并支付 2015 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8) 关于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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