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雁吉祥:授权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6-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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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运营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确保公司规范化运

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各

专门委员会、董事长、总经理和控股公司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必要的授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机构,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层管理会议

等议事决策机构。公司董事长根据职责权限依法进行授权。

第四条 本制度所适用于公司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各专门委员会、董事长、总经理和控股公司的授权,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管理。其他授权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三章 授权类别

第六条 公司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第七条 一般授权,是指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既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的授权,由具有

权限的公司各级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层管理会议、各管理职能部门等)通过公司章程、公

司各项管理制度、公司岗位职责说明书或者通过作出决议、决定等进行授权。

第八条 特别授权,是指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

定,在特殊情况、特定条件下对公司各级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各管理职能部门与各控股公司负

责人)超过一般授权范围的某一特定事项或特殊业务进行的授权。

第四章 授权方式

第九条 授权方式为书面授权。书面授权方式包括专项授权书、会议决议、公司制度及文件等。

授权文件涉及法律风险的应经公司法律顾问或律师审核。

第十条 授权书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受托人签字、授权机构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权机构名称,授权机构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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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授权机构名称,被授权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办事人员姓名;

(三)授权范围;

(四)授权期限;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授权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统一标准格式文本。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层管理会议以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公司文件等方式进

行授权。

第五章 授权的适用、实施和终止

第十四条 一般授权的范围:

(一)与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管理权限;

(二)资金管理权限;

(三)信贷管理权限;

(四)结算业务管理权限;

(五)财务管理权限;

(六)代理业务管理权限;

(七)机构、人员和劳动工资管理权限;

(八)法律事务管理权限;

(九)其他内部经营管理权限。

第十五条 特别授权的范围:超出一般授权范围的其他权限。

第十六条 授权人应当在自己所具有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授权,其授权行为不得违背公司章程、公

司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岗位职责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七条 特别授权应当根据被授权人办理某项业务的需要进行授权,不得向被授权人授予超出

办理业务需要的权力。

第十八条 特别授权应当由授权人的上一级机构批准,未经批准的授权是无效的授权。

第十九条 授权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经营层等

机构或管理人员的授权以会议决议规定的时间为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授权机构可调整或撤销原授权:

(一)被授权人的行为超越授权范围;

(二)被授权人的行为失当造成重大经营风险或法律责任;

(三)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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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部机构和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调整原授权,应重新制作授权书,并收回原授权书。撤销原授权的决定应以书面形

式做出,同时在原授权书上注明“撤销”字样并注明撤销日期。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原授权终止:

(一)实行新的授权制度或办法;

(二)被授权人离职或岗位变更时;

(三)授权被撤销;

(四)授权期满;

(五)其他需要终止授权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时,若授权范围

等内容不变,一般授权继续有效,特别授权应重新授权。

第六章 授权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层管理会议是授权管理的权力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

办公室、办公室是授权管理的负责部门,负责授权管理的组织协调、综合评价、授权文件的保管。

第二十五条 被授权机构应及时向授权机构报告有关授权执行情况。临时发生重大风险的,被授

权人应及时向授权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授权机构有权对授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风险情况实行跟踪监测,

并根据检查和监测情况,对授权提出调整意见,对越权违规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

见。

第七章 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授权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发生滥用权力,非正常行使权力的行为,或被授权人未经

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开展业务活动,影响公司商业信誉及社会声誉,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被授权

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如授权不明确,被授权人未经请示擅自开展业务活动,影响公司商业信誉及社会声

誉,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被授权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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