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风险管控水平,保证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实
施,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
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公司有序开展对本部及(全资)控
股公司内部控制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全资)控股公司。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检
查监督工作负责,并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
导,并审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六条 公司经营层负责组织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及整改工作。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对内部控制体系的日常执行情况、各职能部
门按制度履行职责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八条 公司根据内部控制体系对各项制度进行分类并设置制度
主管部门。制度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监督:
(一)《内控手册》的执行;
(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
(三)重大投融资;
(四)收购和出售资产;
(五)关联交易;
(六)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
(七)为他人提供担保;
(八)募集资金使用;
(九)其他对财务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
日常监督是指公司对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常规、持续
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是指公司在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
关键岗位员工等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
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的范围和频率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以及日常监督的
有效性等予以确定。
第十条 公司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
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经营层通过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发现是否存
在设计缺陷和体系运行问题,及时予以整改,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实
施。
第十一条 公司内控制度主管部门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内容包括制订检查计划、发布
通知、发放调查问卷、实地查验、汇总分析、业务流程及内控手册完
善、内控制度修订、内控整改和验收等。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采取现场访谈、文件调阅、书
面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整改、报告与考核
第十四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
题,检查监督工作人员负责分析缺陷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
方案,跟踪整改进程,确保整改效果。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公司应予以
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主管部门定期向公司经营层会议通报制度执
行情况及检查监督情况;专项检查监督应在每次检查后出具书面检查
报告,提交公司经营管理会议审议。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中至少应包括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
制制度健全、完善情况,存在内部控制设计缺陷情况,内控体系运行
中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的改进措施及内部控制检查监督部门认为应
当写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部负责按年度汇总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
相关信息,编制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
告,评价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会议中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进行
审议并单独形成决议。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设计缺陷或
存在重大不可控风险,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该事项。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公司董事会
应及时发布公告。
公司应在公告中说明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
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检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纳
入各责任主体绩效考核范围并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奖惩。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控制检查监督
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董事会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等,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