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
缓、
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
露。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需符合两项条件:一是相关信息存在不确定
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二是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
《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
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办理豁免
披露的信息需符合两项条件:一是相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等情形;二是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可能导致其违
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
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
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
缓、
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
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
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审批流程表详见附件)。
第九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公司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
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须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
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以前制度
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件: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 □否 □是 □否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相关内幕人士的是否
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证券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