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百货: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二)

来源:上交所 2016-06-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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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6-056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4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依

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华百货”)

于2016年6月28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夏高院”)

《民事判决书》(2015)宁民商初字第19号,宁夏高院对原告宁夏大世界实业集

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详见

公司2015-007号公告)已审理完毕,现将有关主要判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银川市金凤

区北京中路 48 号。

法定代表人:宋秉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赖声洪,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晓飞,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

市兴庆区新华东街 97 号。

法定代表人:曲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宇,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玉君,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世界实业集团公司”)为

与被告新华百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 2014 年 12 月 22 日向宁夏回族自治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 2015 年 2 月 10 日作出(2015)银民商初

字第 5 号民事裁定,冻结新华百货的银行存款账户 4000 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

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作出(2015)宁民商初字第 2 号

决定书,决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公

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大世界实业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秉忠、委托代理人

赖声洪、邢晓飞,被告新华百货的委托代理人白宇、杨玉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二、诉讼的事实及请求等说明

大世界实业集团公司诉称:2011 年 1 月 28 日,大世界实业集团公司与新华

百货在银川市签订了《商用房租赁合同》,合同对房屋面积、层高、交付期限、

验收时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大世界实业集团公司依约

完成了合同项下义务,租赁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大世界实业集团公司多次找新

华百货要求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新华百货均以各种理由推诿,并在各种场

合表示毁约,由于新华百货作为大商客户不进场装修和开业,导致其他客户也拒

绝进场。2014 年 8 月 26 日新华百货给大世界实业集团公司发函表示解除与大世

界实业集团公司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大世界实业集团公司当即回函表

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对于新华百货迟延接受合同租赁标的物和明示毁约行为,已

经给大世界实业集团公司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大世界实业集团公司为维护自身

合法权益,减少损失进一步扩大,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新华百货继续履

行双方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2.依法判令新华百货赔偿大世界实业集团

公司各项经济损失 4000 万元;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新华百货承担。

三、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本案经宁夏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告大世界实业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

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

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原告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

限公同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2、被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原告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损失 4000 万元。

如果未接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4180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判决尚未发

生法律效力,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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