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马B: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来源:上交所 2016-06-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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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天凯马股份有 限公司独 立 董事候选人声 明

本人周 慈铭 ,已 充分 了解并 同意 由提名人 恒天 凯马股份

有 限公 司董事 会提名 为恒天 凯马股份有 限公 司第六届 董事会

独 立董事候 选人 。本人公开声 明 ,本 人具各独 立 董事任职 资

格 ,保 证 不存在任何影 响本人担任该 公 司独 立董 事独 立 性 的

关系 ,具 体声 明如下 :

一 、本人具各 上 市公 司运作 的基本知识 ,熟 悉相关法律 、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 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 ,具 有 五 年 以上法 律 、

经济 、财务 、管理 或者其他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所 必 需的 工 作

经验 ,并 已根据 上 市公 司高级 管 理人 员培训 工 作指 引 》及

相关规 定取得独 立董 事 资格 证 书 。

二 、本人 任职 资格 符合下列 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 的要

求 :

(二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务 员 法》关于公务 员兼职 职务 的

规定 ;

(三 )中 央 纪 委 、中央组织部 关于规 范 中管干部辞 去公职

或者 退 (离 )休 后担任 上 市公 司 、基金 管 理公 司独 立董事 、独 立

监事的 通知 》的规 定 ;

(四 )中 央 纪 委 、教 育部 、监察部 《关于 加 强高等学校反 腐

倡廉 建设 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 班 子成 员兼任 职务 的规定 ;

(五 )中 国保 监会 《保 险公 司独 立董事 管 理暂行 办法 》的规

定 ;

(六 )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发布证 券研 究报告执 业规范 关于

证券分析 师兼任职务的规 定 ;

(七 )其 他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规 定的情形 。

三 、本人具各独 立性 ,不 属于下列情形 :

(一 )在 上 市公 司或者其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 系亲属 、

主要社会关系 (直 系亲属是指 配偶 、父母、子女等 ;主 要社会关

系是指 兄弟姐妹 、岳父母 、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 的配偶 、配偶的

兄弟姐妹等 );

(二 )直 接或 间接持有 上 市公 司 已发行股份 1%以 上 或者是

上 市公 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 直系亲属 ;

(三 )在 直 接或 间接持有 上 市公 司 已发行股份 sO/o以 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 上 市公 司前 五 名股东单位任 职 的人 员及其 直系亲

属 ;

(四 )在 上 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 员 ;

(五 )为 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 企业提供

财务 、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提供服务 的 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 人 员、在报告 上签 字的人员 、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

(六 )在 与上 市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 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 企业具

有重大业 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或 者

在该业 务往来单位 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

(七 )最 近 一 年 内曾经 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 员 ;

(八 )其 他 上海 证 券交易所 认定不具各独 立性的情形 。

四、本人无 下列不 良记 录 :

(一 )近 三 年 曾被 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 ;

(二 )处 于被 证 券交易所 公开认为不 适 合担任 上 市公 司董事

的期 间 ;

(三 )近 三 年 曾被 证 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 两次 以上通 报批评 ;

(四 )曾 任职独 立董 事期 间 ,连 续 两次未 出席 董事会会议 ,

或者未 亲 自出席 董事 会会议 的次数 占当年董事 会 会议 次数 三 分

之 一 以上 ;

(五 )曾 任职独 立董事期 间,发 表的独 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 、包括恒天 凯马股份有 限公 司在 内,本 人 兼任独 立 董事

的境 内上 市公 司数 量未超 过 五 家 ,本 人在恒天 凯马股份有 限公 司

连续任职未超 过六 年 。

立董事各案及培训 工 作指 引 》对本人 的独 立董事候 选人任职 资格

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

本人完 全清 楚独 立 董事 的职责 ,保 证上 述声 明真实 、完 整和

准确 ,不 存在任何虚 假 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 人完 全 明 白作 出虚假

声 明可 能导致 的后果 。上 海 证 券交易所 可依据本声 明确认本人 的

任职 资格和独 立 性 。

本人承诺 :在 担任 恒天 凯马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期 间 ,将

券交 易所 业务规 则 的要求 ,接 受上 海 证 券交易所 的监管 ,确 保有

足够 的时 间和精力履行 职责 ,做 出独 立 判断 ,不 受 公 司主 要股东 、

实际控制 人或其他 与公 司存在利害 关系 的单位 或个人 的影响 。

本人承诺 :如 本人任职后 出现不符合独立 董事任职资格情形

的 , 本人将 自出现该等情形之 日起 30日 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

特此声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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