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开实业: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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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272 股票简称:开开实业 编号: 2016—023

900943 开开 B 股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25

A股 居民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暂不扣税) 0.025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225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225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03806

B股

居民自然人股东每股现金红利(暂不扣税) 0.003806

(美元)

非居民企业股东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03425

注:A 股居民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B 股居民自然人股东每股现金红利分别暂为

0.025 元、0.003806 美元(A 股居民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B 股居民自然人股东

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公司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

确定股息红利所得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统一适用 20%的税,由此计算应纳税

额,详见下文实施办法)。

●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7 月 5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7 月 8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6 年 7 月 5 日

除权(息)日:2016 年 7 月 6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7 月 6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7 月 20 日

1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6

年 5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的《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 2016 年 7 月 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A 股股东和截止 2016 年 7 月 8 日下

午交易结束后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B 股股东(B 股最后交易日为 2016 年 7

月 5 日)。

(三)本次分配以公司 2015 年末股份总数 243,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含税),B 股折算成美元发放,共分配利润 6,075,000.00

元(含税),超过 201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61%。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7 月 5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7 月 8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6 年 7 月 5 日

2、除权(息)日:2016 年 7 月 6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7 月 6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7 月 20 日

四、实施办法

1、下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静

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金兴贸易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2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行派发。

2、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 2015 年 9 月 7 日财政部

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01 号)和 2012 年 11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

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 A 股的机构投资者,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25 元。

(3)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 日

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的规定,公司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

币 0.0225 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

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登记结算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0225 元。

3、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B 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

根据《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 2015 年年度

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2016 年 5 月 25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

3

中间价(1: 6.5693)折算,每股现金红利 0.003806 美元(含税)。

(1)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9 的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7 月 24 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

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

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 0.003425 美元。

(2)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1 的股东),根据 2015 年 9 月 7 日财政

部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和 2012 年 11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

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

算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外籍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0 的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

股发放现金红利 0.003806 美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86-21-62712138

传 真:86-21-6271213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闸路 921 号 2 楼

邮 编:200041

联 系 人:刘光靓、张燕华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9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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