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润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长江润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
“长江润发”)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认真审阅了
相关议案,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以及《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和《长江润
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
的有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调整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之调价触发条件符合《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取得了相
应的批准和授权,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根据公司股票近期走势并与交易对方充分沟通,公司拟不调整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的股份发行价格。该事项有利于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程,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
不构成重大风险,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汪金德 杨豪 詹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