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将原收购桂林金可罐头食品有限公司土地使用
权及房屋建(构)筑物变更为收购其100%股权暨关联
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
定,作为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将原收购桂林金可罐头食品有限公司土
地使用权及房屋建(构)筑物变更为收购其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关
资料进行了认真的阅读和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公司已于会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在我们经过事前
认真审查后,征得了我们的意见。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关于将原收购桂林金可罐头食品有
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构)筑物变更为收购其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并获得通过,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以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定价依据,公平、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是将此前的资产交易方式变更为转让股权方式,未改变交易的
实际目的,该交易是基于公司未来将扩大对大健康领域日化的投入,拉伸生产地
域空间,为做大做强全资子公司桂林三金西瓜霜生态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做准备,
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需要,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
本页为《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将原收购桂林金可罐头食品有限公司
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构)筑物变更为收购其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 骏 陈 亮 刘焕峰
2016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