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156 号长源大厦 6 层
电话:(86)027-59810700 传真:(86)027-59810710 邮编:43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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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2016 德恒汉法意 号
致: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受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
江传媒”或“公司”)的委托,指派连全林律师、王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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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16 年 6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6 月 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关于使用
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另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时根据公司第一大股东的临时提案,决定将 2016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2 项议案、201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8 项议案和 2016 年 6 月 8 日召开的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2 项议案、2016 年 6 月 15 日召开的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1 项议案提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并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对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
关情况作出了说明。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长
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
下统称“会议通知”。
(三)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议
案内容、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及网络投票时间、方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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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会议通知的规定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下午
14:30 在湖北省武汉市雄楚大街 268 号湖北出版文化城 C 座四楼小会议室如期召
开,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万智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16 年 6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7 日 9:15-15:00。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召集。
(二)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91,539,747 股,占公司股本的 56.98%;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88,8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0.06%。
以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 692,328,54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7.04%。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见证,上述出席或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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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监票,并合并经公司确认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
有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没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一)《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年度工作报告》
1.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 692,307,347 股,反对 21,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7,111,110 股,反对 21,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
2.议案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及会议通知,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经审查,本议案已
按规定表决通过。
(二)《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 年年度工作报告》
1.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 692,307,347 股,反对 21,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7,111,110 股,反对 21,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
2.议案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及会议通知,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经审查,本议案已
按规定表决通过。
(三)《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年度述职报告》
1.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 692,307,347 股,反对 21,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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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7,111,110 股,反对 21,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
2.议案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及会议通知,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经审查,本议案已
按规定表决通过。
(四)《关于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1.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 692,307,347 股,反对 21,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7,111,110 股,反对 21,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
2.议案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及会议通知,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经审查,本议案已
按规定表决通过。
(五)《关于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1.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 692,307,347 股,反对 21,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7,111,110 股,反对 21,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
2.议案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及会议通知,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经审查,本议案已
按规定表决通过。
(六)《关于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 7,111,110 股,反对 21,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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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7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
意 7,111,110 股,反对 21,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
2.议案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及会议通知,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议案涉及关联交
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经审查,本议案已按规定表决通过。
(七)《关于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 692,307,347 股,反对 21,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7,111,110 股,反对 21,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
2.议案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及会议通知,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经审查,本议案已
按规定表决通过。
(八)《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1.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 692,307,347 股,反对 21,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7,111,110 股,反对 21,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
2.议案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及会议通知,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经审查,本议案已
按规定表决通过。
(九)《关于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适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
财产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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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 692,307,347 股,反对 21,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7,111,110 股,反对 21,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
2.议案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及会议通知,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经审查,本议案已
按规定表决通过。
(十)《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 692,307,347 股,反对 21,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7,111,110 股,反对 21,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
2.议案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及会议通知,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审查,本议案已
按规定表决通过。
(十一)《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免去华应生公司董
事职务的议案》
1.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 692,307,347 股,反对 21,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7,111,110 股,反对 21,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
2.议案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及会议通知,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经审查,本议案已
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按规定表决通过。
(十二)《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的议案》
1.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 692,307,347 股,反对 21,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7,111,110 股,反对 21,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
2.议案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及会议通知,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审查,本议案已
按规定表决通过。
(十三)《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
案》
1.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 692,307,347 股,反对 21,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7,111,110 股,反对 21,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
2.议案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及会议通知,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经审查,本议案已
按规定表决通过。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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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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