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中的《关于为
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
的相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本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我们认为上
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6〕120号)的规
定和要求,也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担保发生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累计担保数量为人民币 9.2
亿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7.93%。我们认为,为公司
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履行了合法
程序,体现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邵万军 武春友 刘彦文 伊成贵 张 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