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靖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甘肃靖申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6)甘靖申非诉字第 001 号
致: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靖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委托,就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委派专职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
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根据贵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4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甘
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通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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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现场会议定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分在甘肃省武威
市凉州区新建路 55 号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三楼会议室召开;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6 月 27 日上午 9:
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6 年 6 月 26 日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2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股东。本
所律师认为,贵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基
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联
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本所律师认为,该《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卢鸿毅先生主持,符
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表明贵公司截至 2016 年 6
月 22 日下午交易结束时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海厚丰投资有限公
司、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开然投资有限公司为贵公司法人股股东,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前述股东均由其本人、法定代表
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系依法产生,有权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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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列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新增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增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记名投票的方式,根据贵公司所作的统计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回传的最终统计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现
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3 人,所持有的股份共计 6497951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6.6272%;根据深圳证劵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所持有的股份共计 33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87%。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指定监事李生禄、见证律师骆世奇为大会计票
人,股东代表冯瑛、监事会主席丁建平为大会监票人,对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
行清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就列
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规则》的有关规定。
4、根据贵公司股东指定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回传的最终统计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
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赞成 40344708 股,
反对 0 股,弃权 24667908 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的 62.0567%。该项
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赞成 40344708 股,
反对 0 股,弃权 24667908 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的 62.0567%。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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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表决结果:赞成 40344708 股,
反对 0 股,弃权 24667908 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的 62.0567%。该项
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赞成 40344708 股,反
对 0 股,弃权 24667908 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的 62.0567%。该项议
案获得通过。
(5)、审议《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赞成 40344708 股,反
对 0 股,弃权 24667908 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的 62.0567%。该项议
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赞
成 40344708 股,反对 0 股,弃权 24667908 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的
62.0567%。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40344708 股,反
对 0 股,弃权 24667908 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的 62.0567%。该项议
案获得通过。
上述第(1)至(7)项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持
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其中,对上述第(1)
至(7)项议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低于 5%(不含持股 5%)股份的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情况:赞成 331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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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公司与本所各存留壹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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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甘肃靖申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甘肃靖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骆世奇___________
负责人:任旭方___________ 经办律师:马志鹏___________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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