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现对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
象亦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增值权相关规定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3)《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中对各激励对象股票增值权的
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份额、授予日期、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
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
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
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6)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
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行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许秀成、张慧德、陈继勇
2016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