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函
本企业于 2016 年 2 月与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狮
科技”)签署《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认购猛狮科
技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部分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企业
现就如下事项作出承诺,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均系本企业自有资金或合伙人借贷资金,不存在任
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代持、
信托、委托持股的情况。
二、本企业与猛狮科技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猛狮科技为本次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法律顾问及会计师不存
在任何关联关系。
三、本企业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在
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备案前,将按时足额支付认购价款,如本企业未能按时支付足额认购资金,
将按照《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次认购股份的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猛狮科技,猛狮科技持股
5%以上股东,猛狮科技实际控制人,猛狮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
主体关联方的情况,与前述主体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猛狮科技,猛狮科技持股 5%以上股东,猛狮科技实际控制人,猛狮科技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关联方未直接或间接对本企业提供财务资助或补
偿。
五、本企业及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
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
裁。
六、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对猛狮科技以及猛狮科技的中小投资者造成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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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或间接损失的,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诺人:上海青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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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函
上海青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尚股权”)于 2016 年
2 月日与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狮科技”)签署《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认购猛狮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
非公开发行的部分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公司作为青尚股权的合
伙人,现就如下事项作出承诺,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
任:
一、自《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签署后至本次
发行认购股份的锁定期内,本公司不会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所持有的青尚股权
出资份额及权益或者退出合伙;
二、本公司对青尚股权的出资来源于本公司自有资金或合法借贷资金,青尚
股权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持股,也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
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三、本公司与猛狮科技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猛狮科技为本次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法律顾问及会计师不存
在任何关联关系。
四、本公司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在
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备案前,本公司将按时足额向青尚股权实缴出资,如本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足
额出资,将赔偿青尚股权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并承担合伙协议所约定的其他
责任;
五、本公司承诺资金来源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猛狮科技,猛狮科技持股
5%以上股东,猛狮科技实际控制人,猛狮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
主体关联方的情况,与前述主体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猛狮科技,猛狮科技持股 5%以上股东,猛狮科技实际控制人,猛狮科技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关联方未直接或间接对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补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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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对猛狮科技以及猛狮科技的中小投资者造成直
接或间接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诺人:上海青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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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函
上海青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尚股权”)于 2016 年
2 月日与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狮科技”)签署《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并于 2016 年【6】月与猛狮科
技签署《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认购
猛狮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部分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本人作为青尚股权的有限合伙人和青尚股权普通合伙人上海青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的股东,现就如下事项作出承诺,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
法律责任:
一、自《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签署后至本次
发行认购股份的锁定期内,本人不会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所持有的青尚股权出
资份额及权益或者退出合伙,也不会促成上海青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或以其
他方式处置其所持有的青尚股权出资份额及权益或者退出合伙。
二、本人对青尚股权和上海青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出资来源于本人自有资
金或合法借贷资金,青尚股权本次认购的股份和上海青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
权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持股,也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
进行融资的情形。
三、本人与猛狮科技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猛狮科技为本次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法律顾问及会计师不存在
任何关联关系。
四、本人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在本
次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备案前,本人将按时足额向上海青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青尚股权实缴出资,
如本人未能按时支付足额出资,将赔偿上海青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青尚股权因
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并承担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所约定的其他责任。
五、本人承诺资金来源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猛狮科技,猛狮科技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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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上股东,猛狮科技实际控制人,猛狮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
主体关联方的情况,与前述主体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猛狮科技,猛狮科技持股 5%以上股东,猛狮科技实际控制人,猛狮科技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关联方未直接或间接对本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
六、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对猛狮科技以及猛狮科技的中小投资者造成直接
或间接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诺人索德鹏(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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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函
上海青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尚股权”)于 2016 年
2 月与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狮科技”)签署《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并于 2016 年【6】月与猛狮科技
签署《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认购猛
狮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部分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
人作为青尚股权的合伙人上海青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现就如下事项作出
承诺,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自《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签署后至本次
发行认购股份的锁定期内,本人不会促成上海青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或以其
他方式处置其所持有的青尚股权出资份额及权益或者退出合伙。
二、本人对上海青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出资来源于本人自有资金或合法借
贷资金,上海青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持股,也不存在任
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三、本人与猛狮科技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猛狮科技为本次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法律顾问及会计师不存在
任何关联关系。
四、本人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青尚股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
况;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备案前,本人将按时足额向上海青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并促使
其向青尚股权实缴出资,如本人未能按时支付足额出资,将赔偿上海青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并承担其公司章程所约定的其他责任。
五、本人承诺资金来源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猛狮科技,猛狮科技持股
5%以上股东,猛狮科技实际控制人,猛狮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
主体关联方的情况,与前述主体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猛狮科技,猛狮科技持股 5%以上股东,猛狮科技实际控制人,猛狮科技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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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关联方未直接或间接对本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
六、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对猛狮科技以及猛狮科技的中小投资者造成直接
或间接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诺人刘骁(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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