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 工:上海柳工叉车有限公司拟了解被征收土地房屋涉及部分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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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柳工叉车有限公司

拟了解被征收土地房屋涉及部分资产的

资产评估报告

沪众评报字〔2016〕第 307 号

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16 日

上海柳工叉车有限公司

拟了解被征收土地房屋涉及部分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目 录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 1

摘 要 ............................................................ 3

正 文 ............................................................. 7

一、绪 言 ............................................................ 7

二、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评估报告使用方概况 ............................. 7

三、评估目的 .......................................................... 8

四、评估范围和对象 .................................................... 9

五、价值类型及定义 ................................................... 10

六、评估基准日 ....................................................... 11

七、评估依据 ......................................................... 11

八、评估方法 ......................................................... 12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15

十、 评估假设 ...................................................... 16

十一、评估结论 ....................................................... 17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 17

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20

十四、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 21

十五、评估机构 ....................................................... 21

备查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上海柳工叉车有限公司

拟了解被征收土地房屋涉及部分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本声明系资产评估报告书不可分割的部分。

1、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

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

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2、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

权持有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供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

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3、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

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4、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进行现场调

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

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

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

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但是我们仅对委估资产的价值发表意见,我

们无权对它们的法律权属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本报告不得作为任何形

式的产权证明文件使用。

5、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

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

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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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柳工叉车有限公司

拟了解被征收土地房屋涉及部分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6、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

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资产评估结论不

应该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7、我们及所在的评估机构具备本评估业务所需的执业资质和相关专

业评估经验。除已在评估报告中披露的运用其他评估机构或专家的工作

外,评估过程中没有运用其他评估机构或专家的工作成果。

8、我们对房屋建筑物和电子设备等实物资产的勘察按常规仅限于其

表观的质量、使用状况、保养状况,未触及内部被遮盖、隐蔽及难于接触

到的部位,我们没有能力也未接受委托对上述资产的内部质量进行专业技

术检测和鉴定,我们的评估以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为基础,如果这些评估对

象的内在质量有瑕疵,评估结论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9、本报告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服务和送交财产评

估主管部门审查使用,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除按规定报送

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或依据法律需公开的情形外,未经本评估公司许可,报

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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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了解被征收土地房屋涉及部分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上海柳工叉车有限公司拟了解被征收土地房屋

涉及部分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沪众评报字〔2016〕第 307 号

摘 要

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

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上海柳工叉车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

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

上海柳工叉车有限公司在 2016 年 3 月 31 日部分资产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

及评估结果摘要如下:

一、 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次评估的委托方上海柳工叉车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上海柳工叉车有限公司,

报告使用方为上海柳工叉车有限公司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对象。

二、 评估目的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上海柳工叉车有限公司了解位于青浦区青浦镇青安路 694 号地

块因房屋征收而涉及的企业部分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装潢、

设备等)在 2016 年 3 月 31 日进行评估,并提供评估对象的搬迁补偿提供价值参考依

据。

三、 评估范围、对象

本次评估对象为上海柳工叉车有限公司的部分资产,评估范围为上海柳工叉车有限

公司在 2016 年 3 月 31 日部分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房屋、设备、构筑物)和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和装潢),其中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为 9,461,981.79 元、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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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7,926.45 元。

四、 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类型

五、 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3 月 31 日

六、 评估方法

采用成本法

七、 评估结论

经评估上海柳工叉车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的委估资产评估值为 54,265,723.00

元,(大写人民币伍仟肆佰贰拾陆万伍仟柒佰贰拾叁元整)。委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3 月 31 日的评估结果如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单位:元

账面值 评估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 目

A B C=B-A D=C/A*100%

一、固定资产合计 9,461,981.79 31,417,661.00 21,955,679.21 232.04%

二、无形资产 2,497,926.45 22,848,062.00 20,350,135.55 814.68%

三、资产总计 11,959,908.24 54,265,723.00 42,305,814.76 353.73%

评估结论的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八、 重大特别事项

1、本报告不对有关经济行为批文、营业执照、权证、会计凭证及其他中介机构出

具的文件等证据资料本身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2、一般来说,由于评估目的不同、价值类型不同、评估基准日不同,同样的资产

会表现出不同的价值,我们对因评估报告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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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了解被征收土地房屋涉及部分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3、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应当对所提供估价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完整性承担责任。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

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评估师执业范围。本估价报告不对评

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任何保证。

4、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指所评估的资产被征收所实现的市场价值;同时,

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

产价值的影响。

5、在评估基准日后、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若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

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委托方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进行

相应调整,但若已对资产评估价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

确定评估价值。

6、本报告评估结果未考虑各类资产评估调整及评估增、减值可能涉及的税费影响。

7、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结果的有关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未做特殊

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从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

相应责任。

8、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承诺,本次委评的资产中无抵押、担保、涉讼、或

有负债等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重大事项。但评估机构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仍需不依赖

本报告而对委估资产的抵押、担保等情况作出独立的判断。

9、本次委估房屋建筑物共 13 幢,建筑面积合计为 18,133.75 平方米。其中 8 幢已

取得房地产权证,建筑面积为 15,268.65 平方米。剩余 5 幢 2,865.10 平方米未取得房地

产权证。

10、本报告对评估资产所做的调整和评估,是为客观反映上海柳工叉车有限公司

被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补偿价值,仅为实现评估目的而做,我公司无意要求被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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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按本报告评估结果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如需进行帐务处理应由被评估单位的上

级财税、主管部门批准决定。

11、为了正确使用评估结论,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

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评估结论的影响。

本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为 201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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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了解被征收土地房屋涉及部分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上海柳工叉车有限公司拟了解被征收土地房屋

涉及部分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正 文

沪众评报字〔2016〕第号

一、绪 言

上海柳工叉车有限公司:

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

上海柳工叉车有限公司拟了解被征收土地房屋涉及的部分资产在 2016 年 3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二、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评估报告使用方概况

本次评估的委托方上海柳工叉车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上海柳工叉

车有限公司,报告使用方为上海柳工叉车有限公司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的评估报告使用对象。

(一)委托方单位:上海柳工叉车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229000018163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青安路 69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列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 万元整

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生产叉车、工程机械、叉车及工程机械租赁,销售叉

车、工程机械、汽、叉车零配件,日用百货,建陶材料,五金交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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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1989 年 9 月 26 日至 2026 年 12 月 25 日

(二)被评估单位:上海柳工叉车有限公司(简称:“ 柳工叉车公

司” )

即委托方。

1、公司历史沿革介绍:

1.1 公司成立

上海柳工叉车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9 年 9 月 26 日,由柳州柳工叉车有

限公司出资 5000 万元以货币资金出资组建,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此次

出资业经上海永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由其于 2012 年 4 月 25 日

出具《验资报告》(永诚会验[2012]第 30637 号)。

上海柳工叉车有限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

规定,增值税 17%,企业所得税税率 25%。

(三)报告使用者:上海柳工叉车有限公司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的评估报告使用对象。

(四)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的关系

委托方即被评估单位。

三、评估目的

根据上海柳工叉车有限公司《关于配合加快推进征收工作的回函》,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上海柳工叉车有限公司了解位于青浦区青浦镇青安路

694 号地块因被征收土地房屋而涉及的企业部分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

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装潢、设备等)在 2016 年 3 月 31 日进行评估,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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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评估对象的搬迁补偿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四、评估范围和对象

本次评估对象为:上海柳工叉车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31 日会计报表

上的部分资产。

本次评估的范围为:上海柳工叉车有限公司在 2016 年 3 月 31 日会计

报表上的部分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机器设备),账面净

值 为 9,461,981.79 元 、 无 形 资 产 ( 土 地 使 用 权 和 装 潢 ) 账 面 价 值 为

2,497,926.45 元。

被评估单位主要资产情况:

(一)固定资产

本次评估范围根据委托方要求以上海柳工叉车有限公司提供的固定

资产—房屋建筑物明细表内容为准。房屋共 13 幢,建筑面积 18133.75 平

方米(其中 8 幢已取得房地产权证,建筑面积为 15,268.65 平方米);构筑

物 23 项。

机器设备共 146 项,其中可搬迁设备 110 项,不可搬设备 36 项。

(二)无形资产类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位于青浦区青安路 691 号,工业划拨土地

19,506.69 平方米。

无形资产——装潢,共 64 项。

其中土地使用权和部分房屋已取得房地产权证,具体如下:

评估对象于2002年10月16日取得“ 沪房地青字(2002)第008022号”

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权利人:上海柳工叉车有限公司,房地坐落:青浦镇

青安路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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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土地状况

使用权来源:划拨;

土地用途:工业;

地号:青浦区青浦镇青安路14丘;

图号:Ⅲ 41-42/133-134;

宗地面积:19506.69m2;

1.2房屋状况:共8幢,建筑面积15,268.65平方米。

幢号 建筑面积 房屋类型 结构 层数 竣工日期

1 4841.00 工厂 钢混 2 1995年1月

2 4841.00 工厂 钢混 2 1995年1月

3 194.00 工厂 混合1 2 1995年1月

4 1957.05 工厂 混合1 4 1998年1月

5 110.00 工厂 混合1 1 1995年1月

6 273.00 工厂 混合1 2 1995年1月

7 142.00 工厂 混合1 2 1995年1月

8 2910.60 工厂 钢混 3 1998年1月

本次评估范围与评估业务约定书的评估范围一致。

五、价值类型及定义

价值类型及定义:根据本次评估目的,评估采用市场价值类型。所谓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

况下,评估对象在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估计数额。

本次评估选择该价值类型,主要是基于本次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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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假设及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需要说明的是,同一资产在不同市场

的价值可能存在差异。

六、评估基准日

根据被评估单位的具体情况,为确切地反映委估对象的公允价值,有

利于本项目评估目的顺利实现,尽可能与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接近,并考虑

会计核算期等因素,经评估机构与委托方、被评估单位一致商定,本项目

资产评估基准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所选定的评估基准日邻近期间,国际和国内市场未发生重大波动,各

类商品、生产资料和劳务价格基本稳定,人民币对外币的市场汇率在正常

波动范围之内,因而,评估基准日的选取不会使评估结果因各类市场价格

时点的不同而受到实质性的影响。

本次评估的一切取价标准和利率、汇率、税率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

的价格标准和利率、汇率、税率。

七、评估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制度》;

2、其他有关法规和规定。

(二)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

2、《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07)189 号;

3、《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 号;

4、《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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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07)189 号;

6、《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 号;

7、财政部、中评协发布的其他相关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

产评估指导意见。

(三)经济行为依据

1、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2、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承诺函;

3、上海柳工叉车有限公司《关于配合加快推进征收工作的回函》;

(四)权属依据

1、上海柳工叉车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及章程;

2、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3、其他产权证明资料。

(五)取价依据

1、当地有关计价取费标准的法规、规章;

2、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

3、评估基准日有效的利率、汇率、税率;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记录;

6、评估人员收集的各类与评估相关的佐证资料。

八、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适应性分析

资产评估方法一般可分为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

市场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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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能够采用市场法评估的基

本前提条件是需要存在一个该类资产交易十分活跃的公开市场。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

值的一种评估方法。收益法的基本原理是任何一个理智的购买者在购买一

项资产时所愿意支付的货币额不会高于所购置资产在未来能给其带来的

回报。运用收益法评估资产价值的前提条件是预期收益可以量化、预期收

益年限可以预测、与折现密切相关的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预测。

成本法是指首先估测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然后扣减因各种因素所

造成的贬值而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成本法的思路是任何

一个投资者在决定投资某项资产时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组建该项

资产的现行成本。

三种基本方法是从不同的角度去衡量资产的价值,从理论上说,在完

全市场条件下,三种基本方法得出的结果会趋于一致,但受市场条件、评

估目的、评估对象、掌握的信息情况等诸多因素,以及人们的价值观不同,

三种基本方法得出的结果会存在着差异。

本次评估为企业部分资产评估,本次评估目的是拟了解被征收土地房

屋涉及的部分资产补偿价值,不适宜运用收益法,故本次评估运用成本法

进行。

评估方法介绍

(一)成本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成本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

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其中各项资产的价值应当根据其

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得出,主要资产评估方法简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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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的评估

(1)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

主要为工业房屋和构筑物,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成本法计算公式:

重置成本法评估值=重置价值×成新率

(2)机器设备

a.可搬迁设备和库存物资

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拆装及调试价格确定补偿价

格。

评估值=重置全价×安装、调试、运输费率

b.不可搬迁机器设备:

采用重置成本法:按评估资产的现时重置成本,扣减其各项功能损

耗后的价值。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2、无形资产的评估

(1)土地使用权

评估对象为划拨工业用地。由于周边成交案例较多,划拨工业用地

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市场法评估公式:

评估值=交易实例土地价格×交易情况修正×交易日期修正×区域因素

修正×个别因素修正-土地出让金

(2)装潢

采用成本法,即采用现有建筑材料和技术,按基准日的价格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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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装潢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重置成本,扣减其各项损耗后的价值。

计算公式:评估价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1、 了解委评对象概况、评估目的和评估项目情况,进行初步风险评价。

2、 接受评估委托、商定与评估目的相关的评估范围和对象,商定评估

基准日,评估机构与委托方订立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并按规定作出承诺。

3、 组成评估项目组,拟订评估方案。

4、 指导上海柳工叉车有限公司对委评对象进行清查,填写资产清查

明细表,准备并提供评估所需的各种资料。

5、 到上海柳工叉车有限公司现场,听取上海柳工叉车有限公司有关

人员对企业情况及委评对象历史和现状的介绍,查证主要委评资产的权属

资料和成本资料,对上海柳工叉车有限公司填写的各种资产评估申报明细

表的内容和数额进行了实物核对、勘查,并与上海柳工叉车有限公司的帐

表内容、数据和财会原始凭证进行抽查核对,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取证。

6、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现场作业了解的情况、搜集的资料以及上海

柳工叉车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搜集市场价格信息和

相关参数资料,评定估算委评对象的评估值。

7、 根据评估人员对委评对象的初步评估结果,评估项目组进行汇总

分析,防止发生重复和遗漏,对评估初步结果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

8、 根据评估工作情况和分析调整后的评估结果,起草资产评估报告

书,经内部三级审核,并征询委托方反馈意见后,向委托方出具正式资产

评估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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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评估假设

(一)基本假设

1、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

本次交易各方所处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预测

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2、针对评估基准日资产的实际状况,假设企业持续经营。

3、假设公司的经营者是负责的,且公司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4、除非另有说明,假设公司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

5、假设公司未来将采取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此份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

政策在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6、假设公司在现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

式与目前方向保持一致。

7、有关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

大变化。

8、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特殊假设

1、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业务合同以及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签署的

协议,财务资料等所有证据资料是真实的、有效的;

2、公司现有的股东、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团队应持续为公司服务,

不在和公司业务有直接竞争的企业担任职务,公司经营层损害公司运营的

个人行为在预测企业未来情况时不作考虑;

3、公司股东不损害公司的利益,企业的生产经营按照章程规定正常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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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的成本费用水平的变化符合历史发展趋势,无重大异常变化;

5、企业以前年度及当年签订的合同有效,并能得到有效执行。

十一、评估结论

经评估上海柳工叉车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的委估资产评估值为

54,265,723 元,(大写人民币伍仟肆佰贰拾陆万伍仟柒佰贰拾叁元整)。委

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3 月 31 日的评估结果如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单位:元)

账面值 评估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 目

A B C=B-A D=C/A*100%

一、固定资产合计 9,461,981.79 31,417,661.00 21,955,679.21 232.04%

二、无形资产 2,497,926.45 22,848,062.00 20,350,135.55 814.68%

三、资产总计 11,959,908.24 54,265,723.00 42,305,814.76 353.73%

评估结论的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1、本报告不对有关经济行为批文、营业执照、权证、会计凭证及其

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等证据资料本身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2、本次委估房屋建筑物共 13 幢,建筑面积合计为 18,133.75 平方米。

其中 8 幢已取得房地产权证,建筑面积为 15,268.65 平方米。剩余 5 幢

2,865.10 平方米未取得房地产权证。

3、一般来说,由于评估目的不同、价值类型不同、评估基准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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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资产会表现出不同的价值,我们对因评估报告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后

果不承担责任。

4、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应当对所提供估价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

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

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

评估师执业范围。本估价报告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任何保证。

5、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指所评估的资产在现有用途不变并继续

使用以及在评估基准日的外部经济环境前提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

市场价值,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

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同时,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

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值

的影响。

6、在评估基准日后、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若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

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委托方

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进行相应调整,但若已对资产评估价格产生明显影响

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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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报告评估结果未考虑各类资产评估调整及评估增、减值可能涉

及的税费影响。

8、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结果的有关瑕疵事项,在企业委

托时未做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从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

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应责任。

9、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承诺,本次委评的资产中无抵押、担

保、涉讼、或有负债等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重大事项。但评估机构提请评

估报告使用者仍需不依赖本报告而对委估资产的抵押、担保等情况作出独

立的判断。

10、在评估委估资产时,评估结论是资产的客观市场价值。我们未考

虑股权发生实际交易时交易双方所应承担的费用和税项等因素对评估结

论的影响。

11、被评估单位应收款项在本次评估中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情况说

明及评估人员的判断,除确切收到拒付通知书外,其余评估为零的款项,

并不影响被评估单位对该款项追索的权利。

12、本报告对评估资产所做的调整和评估,是为客观反映上海柳工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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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了解被征收土地房屋涉及部分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车有限公司委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仅为实现评估目的而做,我公

司无意要求被评估单位按本报告评估结果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如需进行

帐务处理应由被评估单位的上级财税、主管部门批准决定。

13、本次评估未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特别事项可能会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予以关注。

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本报告仅供委托方和本报告载明的使用者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

目的服务和送交财产评估主管部门审查使用,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

方所有。除按规定报送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或依据法律需公开的情形外,在

未征得对方的许可前,本评估公司和委托方均不得将本评估报告的内容摘

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

2、本报告如需核准备案,核准备案后方可有效。

3、本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算起至 2017 年 3 月

30 日止)。

4、本评估报告意思表达解释权为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除国家法律、

法规有明确的特殊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均无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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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本评估报告的提出日期为 2016 年 5 月 16 日。

十五、评估机构

本项目评估机构为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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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首席评估师: 袁 峰

项目评估人员: 左英浩(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钱 进(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201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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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文件

1、上海柳工叉车有限公司《关于配合加快推进征收工作的回函》;

2、上海柳工叉车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海柳工叉车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复印件;

4、上海柳工叉车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

5、上海柳工叉车有限公司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6、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7、评估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8、资产评估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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