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控股股东共同投资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以及向控股股
东借款暨关联交易
之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召开会议前已知公司拟与控股股东北京晋商联盟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晋商”)共同投资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健康产业投资基金”)和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北京晋商借款壹亿元人民币
事项,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关于该等事项的专项汇报,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
认为:
1、公司本次投资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是公司为实
现大健康生态圈的重要布局,公司本次与控股股东北京晋商共同投资设立健康产
业投资基金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并同意将《关于与控股股东共同投资设立健康产
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和对外投资需要,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有
利于公司发展,公司本次向控股股东借款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并同意将《关于
向控股股东借款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相关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郝娜 张在强 王晓良
2016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