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物股份: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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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16—51 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16 年 6 月 27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7 日 9:30-11:30,13:00-15:00(股票交易时间);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6 日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2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成都君豪酒店(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

道东段 228 号)

3、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颜广彤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并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14 人,代表股份 171,492,03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7.972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148,717,76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2.929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 22,774,26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0428%。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

东为 9 人,代表股份 1,190,03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263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律师

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续聘 2016 年度会计审计单位并确定其报酬事项的议案》

公司续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会

计审计单位。根据审计业务工作量和市场平均报酬水平确定审计费用,年

报审计费标准不超过 45 万元人民币(不含开展正常审计业务发生的住宿费、

差旅费等)。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171,491,5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

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89,5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

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0%;反对 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0%;弃权 0 股。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审议《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内控审计单位并确定其报酬事项的议案》

公司续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内

控审计单位,聘期一年。根据审计业务工作量和市场平均报酬水平,内控

审计费不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不含开展正常审计业务发生的住宿费、差旅

费等)。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171,491,5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

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89,5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

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0%;反对 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0%;弃权 0 股。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3、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房产租赁合同之补充合同>

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内江金鸿曲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曲轴”)

与关联方——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签署《房产租赁合同之补充合同》,

将位于内江市城西工业园区汉渝大道 1558 号 1 号联合厂房、 号联合厂房、

生产计量大楼、门卫室的租赁期限延长至 2027 年 9 月 28 日。同时,自 2017

年 9 月 29 日起至 2027 年 9 月 28 日,租赁价格将在《房产租赁合同》确定

的租赁价格的基础上每三年上浮 8%。上述《房产租赁合同之补充合同》自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23,775,8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

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反对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89,5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

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0%;反对 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0%;弃权 0 股。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

其三家全资子公司回避表决。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4、审议《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金鸿曲轴于 2016 年 5 月就汽车发动机曲轴生产及检验

检测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获得国家发展专项建设基金 2016 年第二批资金

8,200 万元,期限 10 年,年利率 1.2%,逐年还本付息。根据国家开发银行

四川省分行的要求,将指定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上述第二批专

项建设基金在内江的承贷主体,专项借予金鸿曲轴用于汽车发动机曲轴生

产及检验检测数字化车间项目建设。公司就金鸿曲轴上述专项建设基金事

项对其提供担保,同时授权董事长签署与担保相关的各项法律文件等。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171,491,5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

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89,5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

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0%;反对 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0%;弃权 0 股。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5、审议《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延期复牌的议案》

鉴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工作尚未完成,为确保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事项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顺利

进行,防止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复牌,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 3 个月,预计不晚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并申请复牌。具体内容详见 2016

年 6 月 28 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171,491,5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

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89,5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

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0%;反对 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0%;弃权 0 股。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委派范利亚、贺媛律师出席会议,对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

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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