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深圳市科安数字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
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
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
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科安
数字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 3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
独立董事:
郑学定 郭 斐 何 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