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石东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部分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6-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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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部分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四川金石东方新

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东方”、“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金石东方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部分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进

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5 年 4 月,金石东方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45 号)核准,向社会公众投

资者定价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10.5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7,969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3,228.43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740.57 万元,瑞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5 年 4 月 21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01700002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5 年 5 月金石东方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楠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

江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签署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三

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

为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最大限度地提高其使用效益,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

2016 年 6 月 27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及部分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在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

权管理层在不超过 1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 1 亿元自有资金的额度内购买银行理财产

品,且购买的理财产品范围为“投资品种为发行主体是商业银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有保本约定、期限在 12 个月以内(含)的银行理财产品(包括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保本

保收益型现金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保本浮动收益型现金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

及其他金融机构固定收益型或保本浮动收益型的理财产品”。

截至 2016 年 6 月 24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

开户银行 账号 资金用途 总额 余额(万

(万元) 元)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 钢带增强聚乙烯螺旋波纹管道成套技术

11014755928000 7,000 3,230.01

双楠支行 与制造设备产业化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1001870836051 钢丝网骨架增强塑料复合管道成套技术

与制造设备产业化项目 3,000 3,040.03

成都新华支行 58187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4022040191000 新型复合管道研发及实验基地建设项目

4,740.57 4,591.16

成都滨江支行 95780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部分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及核查意见

(一)发行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部分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部分自有资

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内容,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发行人拟

使用不超过 1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 1 亿元的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有保本约定、期限在 12 个月以内(含)的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理财产品品种

为控制风险,投资品种为发行主体是商业银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

期限在 12 个月以内(含)的银行理财产品(包括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保本保收益型现金

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保本浮动收益型现金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及其他金融

2

机构固定收益型或保本浮动收益型的理财产品,且该等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其中募集

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2、决议有效期

自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有效。

3、投资额度

不超过 1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 1 亿元的自有资金,在此两项额度内资金可以

滚动使用。理财产品到期后,涉及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的将转回募集资金专户,涉及使用自

有资金的转回自有资金账户,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

4、决策及实施方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本

次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 1 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流动性好、

有保本约定、期限在 12 个月以内(含)的理财产品。由于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购

买理财产品金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中“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

元的交易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规定,且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范围包括了其他金融机构固定收益型或保本浮动收益型的理财产品,

公司董事会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

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由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具体操作。

5、信息披露

公司将在开立或注销购买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并在

公司半年度、年度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相关情况。

(二)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

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且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资金需求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时机,

3

阶段性购买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且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转,并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通过进行适度购买商业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固定收益型或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对部分资金适时进行

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以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获取

较好的投资回报。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尽管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固定收益型或保本浮动收益型理

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

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1)政策风险:理财产品项下的投资组合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

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将可能影响理财产品

预期收益及/或理财本金安全。(2)利率风险:由于市场的波动性,投资于理财产品将面

临一定的利率风险。产品存续期间,若人民银行提高存款利率,客户将失去将资金配置于

存款时收益提高的机会,或因物价指数的抬升导致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率,导致实际收益

率为负的风险。(3)流动性风险:理财产品并非随时可流动的产品。根据相关理财产品

条款,如投资者不享有提前终止权,投资者应准备持有至理财产品合同终止。(4)投资

风险:客户只能获得理财产品明确约定的收益。除产品协议中明确约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

方式外,任何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语,不代表客户可

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仅供客户

期初进行投资决定时参考。(5)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政策变化等不

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

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理财产品的资金安全。

2、针对投资风险,发行人拟采取如下措施防范:(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

以上额度内资金只能购买 12 个月以内保本型理财产品,不得购买以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

的的理财产品。(2)公司财务部将设专人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

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报公司内审

人员、公司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

4

全;(3)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审人员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切实做好事前审核、事中监督

和事后审计。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

业机构进行审计。

3、如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

公司将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发行人审议程序

1、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2016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及部分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该事项还需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审议情况

2016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及部分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公司滚动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 1 亿元自有资金投资于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产品需有保本约定),期限 12 个月以内(含),有利

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能够获得一定投资效益。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部分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部分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

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滚动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 1 亿元自有资金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产

品需有保本约定),期限 12 个月以内(含),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

能够获得一定投资效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5

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

买理财产品的方案。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使用不超过 1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 1 亿元的

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

募集资金使用,将对公司的经营和业绩直接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但鉴于投资产品存在收

益不确定性等因素,该事项的实施存在一定的收益风险。保荐机构将督促发行人对投资进

展情况继续关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后,保荐机

构同意发行人在 12 个月之内使用不超过 1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 1 亿元的自有资

金购买理财产品。

6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部分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王中华 洪晓辉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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