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签署《资产管理协议》及《资产管理框架协议》的事前认可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真审议,
同意将:
一、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阳
光新业”)拟分别与天津光明新丽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友谊新资商贸有
限公司、天津津汇远景贸易有限公司签署《资产管理协议》、《资产管理
框架协议》的议案。
二、 本公司拟分别与天津紫金新嘉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建设新汇商贸有
限公司、沈阳世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瑞景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滨河新亚商贸有限公司签署《资产管理协议》的议案。
以上两项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并按照
公平、诚信、自愿的原则进行交易。
独立董事: 李鸣 韩传模 韩俊峰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