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心集团:东证融汇齐心共赢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来源:深交所 2016-06-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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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证融汇齐心共赢 6 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2

三、合同当事人 .................................................... 6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7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 10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 11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 11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 17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 17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 18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 19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 19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 23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 25

十五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 27

十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 28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 32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 32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 34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 35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 35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37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 41

二十四、风险揭示 ................................................. 43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46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 46

附件一:资金补偿合同 ............................................. 49

附件二:募集资金合法的说明 ....................................... 55

1

一、前言

为规范东证融汇齐心共赢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

“计划”)运作,明确《东证融汇齐心共赢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

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

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

理办法》、《细则》、《东证融汇齐心共赢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

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

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

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委托人承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和本合同揭示的合格投资者条件。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

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按照托管协议的约

定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

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资管计划:指东证融汇齐心共

赢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说明书、说明书:指《东证融汇齐心共赢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

明书》及对该说明书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东证融汇齐心共赢 6 号集

2

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东证融汇齐心共赢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

协议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风险揭示书:指《东证融汇齐心共赢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管理办法》:指 2013 年 6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

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细则》:指 2013 年 6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

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 2014 年 6 月 20 日证监会公

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证

监会公告[2014]33 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

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委托人;

集合计划管理人、计划管理人、管理人:指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计划托管人、托管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简称

为“广发银行”;

推广机构:指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

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推广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等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东证

融汇”);

委托人: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

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可以投资于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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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持有人:指通过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而依法取得和持有本集

合计划份额的委托人;

优先级份额:指本集合计划份额按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优先级份额;

次级份额:指本集合计划份额按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次级份额;

优先级委托人:指认购或申购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的参与人,本集合计划

优先级委托人为【广发期货有限公司(代广发齐心共赢资产管理计划)】;

次级委托人:指认购或申购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的参与人,本集合计划次级

委托人为【深圳银澎云计算有限公司(代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指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具体信息参照上市公司公告;

资金补偿方:指第一差额补足人为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差额补足人为深圳市齐心控股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成立日:指集合计划经过推广达到集合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

合同规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通告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推广期:指自本集合计划启动推广之日起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

推广时间以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为准;

封闭期:特指成立日后的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委托人不得参与、退出本集合

计划;

开放期:指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退出或其他约定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日:指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存续期、管理期限:指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为 18

个月,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后,不可以展期;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指办理本集合计划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n 指任意正整数):指 T 日后的第 n 个工作日;

天:指自然日;

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参与:指委托人申请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包括认购和申购;认购指

在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行为,申购指在存续期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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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参与:指委托人在参与之前未曾持有过本集合计划的情形;

追加参与:指除首次参与外的其他参与情形;

退出:指委托人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收回全部或部分委托资

产的行为;

强制退出:指由管理人发起退出持有人持有份额的行为;

计划收益:指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红利、买卖证券/基金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集合计划份额、计划份额、份额:指集合计划的最小单位;

元:指人民币元;

计划单位面值、单位面值:人民币 1.00 元;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投资所形成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

产值;

计划单位净值、单位净值: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

总份额的金额;

计划单位累计净值、累计净值:指计划单位净值与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分红之

和;

标的股票:指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股票,本计划特指深圳齐心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01);

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本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集合计

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

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

变化、系统故障、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等;

分红权益登记日:指享有分红权益的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日期,即收益分配

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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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指定网站:指 www.nesc.cn,管理人指定网站变更时以管理人公告为

准。

三、合同当事人

(一)委托人

1、优先级委托人

(1)个人填写: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电子信箱:

其他:

(2)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广发期货有限公司(代广发齐心共赢资产管理计划)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罗满生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 57 号红盾大厦 9 楼、14 楼、15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 57 号红盾大厦 9 楼、14 楼、15 楼

联系人:黄福辉

电话: 020-38456265

认购、参与计划的划出账户(及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2、次级委托人

(1)个人填写: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电子信箱:

6

其他:

(2)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

(二)管理人

机构名称: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健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305 号

邮政编码:200135

联系电话:021-20361060

(三)托管人

机构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董建岳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甲 2 号

邮政编码:100005

联系电话:010-65169885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东证融汇齐心共赢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集合计划成立时的规模预计不超过¥5100 万元(以集合计划成立时的实际募

集资金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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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优先级份额预计为¥ 3400 万元,具体以优先级份额委托人实际交付

的资金为准;

其中,次级份额预计为¥ 1700 万元,具体以次级份额委托人实际交付的资

金为准。

集合计划资金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给管理人的资金为准,但优先级份额资金和

次级份额资金成立时的比例不高于 2:1。

单个客户首次参与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数量为 2 人以上

(含)200 人以下(含)。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为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01)股

票,闲置资金可投资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票据、国债、债券

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

2、资产配置比例

(1)股票: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0-100%,投资于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代码;002301)股票;

本集合计划不得投资于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股票。

(2)其他:闲置资金可投资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票据、

国债、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经资产管理人与优先

级委托人协商一致,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五)管理期限

管理期限为 18 个月,可提前终止,期满不可以展期。

(六)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1、封闭期:封闭期为自成立之日起到计划终止之日止,封闭期内不办理参

与、退出业务。

2、开放期:无开放期安排。

3、流动性安排

管理人将对集合计划的流动性进行安排,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将保持适当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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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活期存款或其他高流动性短期金融工具。

(七)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八)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九)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属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适中的投资品种,适合追

求资产稳健增值、同时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

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属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投资品种,适合能够

承受本金较大范围损失、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熟悉金融市场的或具有资产配置

需求的投资者。

(十)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 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

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推广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

2、推广方式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

以纸质资料或电子资料方式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

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

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做出投资决

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

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

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

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

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认购/申购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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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退出费:无;

3、管理费:0.6%/年;

4、托管费:0.1%/年;

5、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不提取业绩报酬。

6、证券交易费用;

7、与本集合计划存续期相关的费用;

8、其他费用。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1、参与的办理时间

(1)推广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经管理人与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确立推广期后推广。推广期的

具体时间安排详见管理人公告。

(2)存续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各类份额在存续期不办理参与业务。

2、参与的原则

(1)在推广期内,委托人以集合计划的面值(1.00 元/份额)参与;

(2)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3)本集合计划可接受人数上限为 200 人;

(4)在推广期及存续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或参与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

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同时,存续期内管理人可以

根据参与情况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开放期;

(5)优先级份额、次级份额配比不得超过 2:1(因利息转份额、参与资金尾

差等原因造成的份额配比偏差不受上述份额配比限制)。

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

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参与的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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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

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

参与确认情况。

4、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本集合计划免收参与费,即参与费率为 0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利息)/计划单位面

5、参与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本集合计划参与期间,管理人应当将参与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募集账户,在

集合计划参与行为结束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运营外包服务)

账号:420022912920003957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支行

联行行号:102241000201

6、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按活期利率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

托人所有,利息金额以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设开放期,不接受投资者的退出申请。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一)集合计划的分级概要

本集合计划通过集合计划资产及收益的不同分配安排,将计划份额划分成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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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类别,即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两类份额合并运作。

(二)份额配比:优先级、次级的份额配比不超过 2:1(因利息转份额、参

与资金尾差等原因造成的份额配比偏差不受上述份额配比限制)。

(三)杠杆比例:本集合计划优先级、次级的份额配比不超过 2:1。

(四)风险承担

1.优先级份额

(1)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享有 6.45%/年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扣除管理费

和托管费以后)。应付优先级收益以优先级委托人实际持有的优先级份额面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优先级收益=优先级实际持有的计划份额×1.00×优先级预期收益率 6.45%

×自优先级委托人向本计划交付委托资金之日至本计划终止之日的运作天数

/365

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延期的,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与优先级、次级

委托人重新协商确定预期收益率,并且各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确认。

(2)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率仅为根据本计划的分级比例及计划份额净值的

未来表现而测算的参考收益率,并不是管理人向委托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

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优先级份额可能出现净值损失。

(3)本集合计划退出或者终止、清算时,优先支付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及

预期收益。若优先级的预期年化收益无法实现,或本金出现亏损,差额由资金补

偿方进行补偿,资金补偿方并对此承担不可撤销的补偿责任。

2.次级份额

次级委托人优先承担集合计划的损失。同时,集合计划的收益在扣除管理费、

托管费、其他各项费用以及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年化收益后的剩余收益由次

级份额享有。

(五)预警、平仓安排及资金补偿方的补仓承诺

为保护全体委托人特别是优先级委托人的利益,集合计划每个交易日计算集

合计划单位净值,并将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等于 0.85 元设置为预警线,将集合计

划单位净值等于 0.80 元设置为平仓线。

1.限售期内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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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警线为 0.85 元。在限售期内,当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于 T 日收盘后低

于预警线 0.85 元时,则管理人须在 T+1 个工作日上午 12:00 前以录音电话或传

真形式向资金补偿方提示投资风险,资金补偿方应当在 T+2 个工作日 17:00 前足

额追加资金。资金追加后,集合计划参考单位净值不得低于预警线。

(2)如资金补偿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补足资金且单位净值低于预警线的,

自 T+3 个工作日起,集合计划的优先份额委托人有权向差额补偿方收取违约金,

作为优先份额委托人的超额收益;违约金按每个公历日应缴未缴补足资金的千分

之一为标准收取,违约金应自 T+3 日起开始计算,直至差额补偿方全额补足为止。

违约金由资产管理人于计划终止清算时优先分配给优先级委托人。

2.解禁后预警和平仓机制

(1)预警线为 0.85 元。解禁后,当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于 T 日收盘后低于预

警线 0.85 元时,资金补偿方应当在 T+2 个工作日内足额追加资金。资金追加后,

集合计划参考单位净值不得低于预警线。

(2)若资金补偿方没有遵守上述追加资金的要求,T+3 日开盘后管理人应当

立即按市价委托方式进行连续减仓操作至持有股票市值不超过资管计划净值的

50%。如遇股票停牌等限制流通的情况操作时间顺延,下同。

(3)平仓线为 0.80 元。解禁后,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任何一个工作日(T

日)收盘后,当经管理人估算的结果显示当日(T 日)的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不

高于平仓线 0.80 元时,管理人应在当日(T 日)股市收市后以录音电话或传真

形式向资金补偿方提示投资风险,资金补偿方应当于 T+1 日下午 1:00 前追加资

金使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高于预警线 0.85 元。在资金补偿方按时足额追加资金

前,管理人只有卖出证券的权限。若 T+1 日下午 1:00 以前,资金补偿方未及时

追加资金使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高于预警线 0.85 元,则管理人自 T+1 日下午 1:

00 起开始平仓操作,直至本计划全部变现为止。若在规定时间内资金补偿方出

具有效划款凭证的前提下,追加资金仍未实际到账的,管理人可将平仓时间延迟

30 分钟,若延迟 30 分钟后,追加资金仍未实际到账的,管理人开始平仓操作。

如果资金补偿方在平仓变现完成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追加资金使本集合计划单

位净值大于等于 1.00 元,管理人重新开始投资管理,本集合计划继续运作;否

则,本计划提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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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集合计划全部资产变现并扣除相关费用后优先级委托人获得的分配

财产仍低于优先级本金、预期收益分配的总和的,则资金补偿方还应追加差额补

足资金。

3.差额补足金额的计算

差额补足金额=应付托管人托管费总额+应付管理人管理费总额+资管计划优

先级委托人委托资金*(1+6.45%*优先级资金自交付之日起至全部本金及收益分

配完毕止的实际天数/365)+资管计划应承担的其他未支付税费 - 资管计划已向

优先级委托人分配的资金

(六)追加资金的使用、返还和清算

1、追加资金的使用

资金补偿方交付的追加资金自进入集合计划资金账户之日起即成为本集合

计划项下资产,不增加委托人的份额。追加资金作为其他收入入账。

2、追加资金的返还

(1)当资金补偿方追加资金后,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在连续 3 个交易日达到

或超过 1.05 元时,资金补偿方可以于下一个工作日在所追加资金的额度内提出

部分提取资金的申请,提取后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不低于 1.00 元。经管理人同意

后,资产管理人在收到申请之日(含当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划款指令,通

知资产托管人向资金补偿方支付提取资金(如在管理人收到申请至管理人出具划

款指令当日期间,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低于 1.00 元,则该申请无效,管理人不予

出具划款指令)。资金补偿方存续期间可以申请提取资金的金额如下:

提取资金金额=min[资金补偿方存续期间追加且尚未提取的资金总金额,(申

请提取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1.00*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2)追加资金在集合计划资金账户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收益不予返还,

计入本集合计划项下资产,归全体委托人所有。

(七)资金补偿机制及资金补偿方

为保障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本计划由第一差额补足人为深圳市银澎投资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差额补足人为深圳市齐心控股有限公司为资金补偿

方,对优先级的本金及预期收益承担资金补偿义务。资金补偿方与管理人签订《东

证融汇齐心共赢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补偿合同》(以下简称,《资金补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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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委托人购买计划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资金补偿合同》的约定。

1、资金补偿方的基本情况

(1)资金补偿方:

第一差额补足: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 深圳市广东省南山区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法人代表: 彭荣涛

第二差额补足:深圳市齐心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 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贸广场 A 座 17 楼 05-06 号

法人代表: 陈钦鹏

(2)资产情况:

1)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000 万,2015 年总资产 20467.23 万,净资产 10829.41 万。

2)深圳市齐心控股有限公司

齐心控股财务要素

主要财务数据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总资产(万元) 294711.74 318663.76 418970.10

总负债(万元) 15694.092 160494.86 241169.50

净资产 137770.82 158168.90 177800.61

营业收入(万元) 330550.64 339421.80 343920.06

净利润(万元) 14132.73 12179.83 21885.53

齐心控股成立于 2007 年,实际控制人陈钦鹏,注册资本 21000 万元,为上

市公司齐心集团(股票代码:002301)的大股东,截止 2016.5.20 日,齐心控股占

股齐心集团份额为 49.41%。齐心控股股权结构为:齐心控股集团出资 11000 万

元,占比 52.38%;陈钦鹏出资 5100 万,占比 24.29%。齐心集团为其下属公司。

齐心控股 2015 年总资产 418970 万,净资产 177800 万。

2、资金补偿的性质、范围

资金补偿为不可撤销的补偿责任。

补偿范围包括: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及预期年化收益、应付托管人托管费总

额、应付管理人管理费总额及资管计划应承担的其他未支付税费之和与本集合计

划终止清算时优先级委托人实际收到金额(含终止清算时分配金额、存续期累计

退出金额和累计分红金额)的差额部分。

15

3、补偿安排

如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资金补偿合同》,资金补偿方需承担补偿责任的,

补偿安排如下:

资金补偿方应在收到管理人发出的《履行资金补偿责任通知书》后的 3 个工

作日内,将《履行资金补偿责任通知书》载明的补偿款项划入本计划在托管人处

开立的账户中,由管理人支付给委托人。

4、资金补偿方责任及违约处理

本资金补偿方在资金补偿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资金补偿责任,若资金补偿

方违约,管理人及优先级委托人可就应补偿而未补偿部分对资金补偿方进行追

偿。

资金补偿安排为资金补偿方对优先级委托人的补偿承诺及责任,并不是管理

人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若资金补偿方

违约,管理人及优先级委托人可就应补偿而未补偿部分对资金补偿方进行追偿,

但管理人不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预警、平仓监控,资金补偿方的资金追加和取回由管理人负责,托管人不承

担监控职责。

(八)分级的净值计算公式

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集合计划份额总数为优先级和次级的份额总数。

优先级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 T 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1 R T 优先级份额

365

优先级份额单位净值= 1 R T ;

365

次级份额单位净值=(T 日集合计划净资产-优先级份额净值)/次级份额数;

R :优先级参与的预期收益率, R 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四舍五入计算;

T :本公式中的天数分段计算,第一段计算天数为优先级份额资金划付至本

计划募集账户日之次日至第一个优先级收益分配基准日(含)之间的实际天数;

此后,每段计算天数为上一个优先级收益分配基准日(不含)至下一次优先级收

益分配基准日(含)之间的实际天数;最后一段计算天数为上一个优先级收益分

16

配基准日(不含)至计划终止日的实际天数。

(2)如果 T 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1 R T 优先级份额

365

优先级份额单位净值=T 日集合计划净资产/优先级份额数;

次级份额单位净值=0;

R :优先级参与的预期收益率, R 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四舍五入计算;

T :本公式中的天数分段计算,第一段计算天数为优先级份额资金划付至本

计划募集账户日的次日至第一个优先级收益分配基准日(含)之间的实际天数;

此后,每段计算天数为上一个优先级收益分配基准日(不含)至下一次优先级收

益分配基准日(含)之间的实际天数;最后一段计算天数为上一个优先级收益分

配基准日(不含)至计划终止日的实际天数。

本计划募集账户是管理人在开立的用于本集合计划募集、开放、分红等的资

金账户。

由于分级份额净值涉及 TA 数据,分级份额净值由管理人计算并复核,托管

人不对分级份额净值进行复核。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管理方式

本集合计划由管理人自主管理。

(二)管理权限

本集合计划资产由管理人全权管理。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 3 千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

人数为 2 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时,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

专门账户或资产托管机构的募集专户,不得动用。

17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 3 千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

少于 2 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

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条件:本集合计划公告成立。

2、日期: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开始运作。

管理人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 5 日内,应当将发起设立情况报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以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在托管银行开设托管专户,保管集合计划的银行

存款,该托管专户是指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集合计划在

内的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集合

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计划收益、

收取参与款,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计划财产开

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

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托管人为本计划开立的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东证融汇证券资管-广发银行

-东证融汇齐心共赢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集合计划资产与

其自有资产、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委托人资产、不同集合计划的资产相独立。

推广机构为集合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建立集合计划交易账户,记录委托人通

过该推广机构买卖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集合计划管理人担任本计划的份额登记机构,并承担相应委托责任。份额登

记机构为委托人开立集合计划账户,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份额。

以上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名称为准。

18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和应计利息;

2、其他资产:集合计划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基金、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

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无权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

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

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本集合计划资产交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托管,并签署了托管协议。

托管人将按照双方达成的托管协议对本计划资产进行托管。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

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如管理合同、说明书与托管协议相关内容相冲突的,相关

约定以托管协议为准。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

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资产总值:集合计划投资所形成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单位净值: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集合计划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单位

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四)估值目的: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

19

基础。

(五)估值对象: 运用集合计划资产所持有的一切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六)估值日: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与托管人每个工作日均对集合计划

资产进行估值。

(七)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如有充足证据表明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得到的停牌股票价值不能

真实地反映股票的公允价值,计划管理人可以与计划托管人协商采用其它估值方

法,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

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

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价值:

Dl Dr

FV C ( P C )

Dl

其中: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

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

20

Dl

相应调整);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为该非公

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

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C、股票的首个估值日为上市公司公告的股份上市日所对应的日历日。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

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

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

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3、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

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

21

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基金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登记的上市流通封闭式基金、ETF 基金、场内登记

的 LOF 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在场外交易、登记的开放式基金(含场外登记的

LOF 基金)按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果估值日分红除权确认,则按前一日

基金份额净值减单位分红额后的差额估值。估值日未公布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

的,以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在基金首次公布份额净值之前按照购入成

本估值。

(2)未上市的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日未公布份额

净值,按最近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

(3)货币市场基金按照该基金公布的每万份收益逐日计提收益。

5、银行存款估值方法

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以当日银行营业终了的存款余额为

基数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估值对象的估值方法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八)估值程序:

1、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用于集合计划信息披露的集合

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复核。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

方式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估值结果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管理人;如果托管人的估值结果与管理人

的估值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集合计

划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产生的估值错误,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集合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2、集合计划账册的对账

22

管理人和托管人在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集合计划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

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1、本计划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当资产估值导致本计划单位资产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本计划单位资产净值错误。

2、本计划管理人和本计划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本计

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估值出现错误时,本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

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本计划

资产净值的 0.5%时,本计划管理人应通报本计划托管人并报本计划管理人住所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因发生估值差错导致本计划资产或本计划持有人损失的,由本计划管理

人负责赔偿,本计划管理人在赔偿本计划资产或本计划持有人后,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向存在过错的一方追偿。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

1、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管理费按日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G = E ×0.6%÷365

G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 为集合计划初始委托金额

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由托管人于每个季度的次

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若资产管理计划剩余的现金类资产不

足以支付管理费,则可延期至资产管理计划到期清算时支付。

2、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托管费按日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23

T = E ×0.1%÷365

T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E 为集合计划初始委托金额

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托管费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由托管人于每

个季度的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若资产管理计划剩余的

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管理费,则可延期至资产管理计划到期清算时支付。

3、证券交易费用

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开放式基金的认(申)购和赎回

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在收取时从集合计划中扣除。交易佣金的费率由集合计

划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4、年度专项审计费用、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公

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上述费用分别在发生时扣除。

计划推广期发生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等相关费用,不得列入计

划费用。

5、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

发生的相关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分别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

合计划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影响集

合计划估值日单位净值小数点后 4 位的),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

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实际发生的费用影响集合计划估值日单

位净值小数点后 4 位的),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该在该会计期间内

按直线法摊销。

6、上述集合计划费用中第 3 项、第 4 项和第 5 项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由集合计划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在协议规定的时间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划拨,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24

(二)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计划推广期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不得列入计

划费用。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三)业绩报酬

本集合计划不提取业绩报酬。

(四)集合计划的税收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收益包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集合计划的净收益为集合计划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

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本计划存续期间,按优先级份额收益分配时间及分配金额

进行确定;本计划终止时,进行到期清算分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优先级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不对次级份额进行收益

分配;

3、集合计划终止时,在优先保证优先级份额本金及预期年化收益率后,再

进行次级份额的收益分配;

4、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

许的范围内,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原则进行

调整,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25

(四)收益分配对象

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

(五)收益分配时间

优先级份额的收益按季度分配,每年的 3 月 20 日、6 月 20 日、9 月 20 日和

12 月 20 日及计划终止日(或提前终止)为优先级份额收益分配基准日,对优先

级份额的预期收益进行现金分配。现金分配金额于优先级份额收益分配基准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如本计划在进行收益分配时,没有足够现金资产分配优先级收益,则资金补

偿方应对优先级应分配收益的不足部分追加资金进行补偿。

(六)收益分配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七)收益分配方案的内容

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收益的范围、可供分配利润、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

配时间、分配金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八)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由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向委托人

公告。管理人需书面向托管人提供收益分配资料(包括不限于两级委托资产本金

金额),托管人据此复核收益分配金额,若由于未及时提供资料或提供数据有误

导致分配金额有误,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九)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集合计划委托人自行承担。

(十) 若本资管计划成立,则对于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间优先级委托人交付

的资金,应按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率从优先级委托人交付资金当日开始计算。

如本资管计划不成立,则次级委托人应以优先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为基数,

以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率为基准,按优先级委托人交付资金之日起(含)至本资

产管理计划募集失败确定日(含)间的实际天数为基础,向优先级委托人支付补

偿金。该部分补偿金由资产管理人从次级委托人交付给资产管理人的财产中扣除

并转给优先级委托人,剩余款项返还给次级委托人。

26

十五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在集合计划通过主动管理,投资于“员工持

股计划”约定的股票。

(二)投资理念

本集合计划在积极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进行主

动管理,力争实现委托人资产持续稳健增值。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信用风险、证券

市场估值水平等因素,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进行主动管理,力争实现委

托人资产持续稳健增值。

2、股票投资策略

管理人积极研究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价值,结合基本面、资金面、

技术面的分析,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进行主动管理,努力为委托人谋求

收益,实现委托人资产持续稳健增值。

(1)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进行质押融资;

(2)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的股票将锁定 12 个月。但在本集合计划净值下跌触及本集

合计划规定的平仓线,且资金补偿方没有履行补仓义务的情况下,管理人有权对

本计划项下股票进行平仓;

(3)在下列期间,本集合计划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

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

管理人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通过对现金类管理工具的组合

27

操作,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同时,兼具资产流动性,以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十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

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管理规范》、《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

等有关法律性文件。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走势与通货膨胀预期。

4、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5、发债主体信用分析和上市公司价值发现。

6、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本计划将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风险

和收益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本计划的投资程序具体为:管理人董事会下设的业务决策小组决定证券资产

管理业务阶段性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投资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具体产品的投

资策略及资产配置方案;投资主办人拟定投资策略进行战术性的投资操作;交易

运作部门执行具体交易计划。

1、业务决策小组负责确定证券资产管理业务阶段性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

案。业务决策小组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会议,对宏观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走势等

进行综合分析,确定证券资产管理业务阶段性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

2、投资部门负责根据业务决策小组确定的投资策略及资产配置方案,组织

落实具体产品的投资策略及资产配置方案。

3、投资主办人负责根据业务决策小组及投资部门制订的投资策略,结合产

品合同约定,在授权范围内,组织拟定投资组合方案,进行投资操作。

4、交易运作部门依据投资主办人的投资指令在集合计划专用席位实施投资

交易。交易运作部部门收到交易指令并对其合规性和操作性进行检查后,如果符

合要求立即执行交易指令。若发现有违反监管法规或公司制度的交易指令将拒绝

28

执行并反馈。

(三)风险控制

1、风险管理的原则和内容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应当覆盖管理人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

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全过程,嵌入管理人业务流程和操

作环节;

2)重要性原则:风险管理应当在对风险进行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对重要业

务、重大事项、主要操作环节和高风险领域实施重点控制;

3)适应性原则:风险管理工作应当与管理人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组织架

构和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随着市场、技术和法律环境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和完

善;

4)成本效益原则:风险管理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收益,以适当的成本

实现有效的风险控制。

(2)风险管理的内容

1)风险识别与评估,指对风险进行分类,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可能影

响实现公司经营目标的内外部信息,识别面临的风险,并对各种风险进行分析和

排序,确定重点关注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2)风险应对与管控,主要指选择与风险偏好相适应的风险回避、降低、转

移和承受等风险应对策略,实现以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

失。

3)风险监控与报告,指建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制度,使风险信息得到及

时有效地沟通,将风险事件及处置、风险评价情况以一定程序进行报告。

2、风险管理体系

管理人建立董事会及下设的专业决策机构、经理层、风险管理部门、各业务

部门和岗位四级风险管理体系。

董事会负责确定包括公司风险偏好和风险容忍度在内的公司风险管理总体

目标和基本政策,决定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督促、检查和评价公司风险管理工

作。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决策机构,针对经营管理、投资管理等各方面的风险和控

29

制措施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建议,并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决策。

经理层遵循董事会设定的风险管理总体目标,执行董事会制定的风险管理政

策。

风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日常风险管理工作,对各部门风险管理措施的充分性

和有效性进行分析,为业务决策提供风险管理建议。

各部门负责全面识别、评估、应对与报告其相关业务的各类风险,并针对主

要风险点和风险性质,结合业务实际制订并执行统一的业务流程、操作规范和风

险控制措施。

3、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

(1)风险控制制度

根据上述风险控制设计理念,管理人制定、完善并执行证券资产管理的各项

风险控制制度。

管理人制定了一系列专门的风险控制制度,主要包括:董事会层面的《东证

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危

机管理制度》;公司管理层面的《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

管理办法》、《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和《东证融

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隔离墙管理办法》等制度和管理办法。

(2)风险控制措施

1)市场风险控制

①资产配置的风险控制,对可分散的非系统性风险,充分考虑整体组合的风

险指标和个别投资品种的风险暴露值,尽量利用组合分散投资规避不必要的风

险。

②投资品种的风险控制,须根据产品法律文件的约定及产品的投资风格和理

念选择投资品种;投资决策应有充分的投资依据。

2)流动性风险控制

①针对产品法律文件关于流动性的限制,坚持稳健投资、组合分散原则,投

资于流动性较好的资产。

②针对客户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问题,通过加强对客户沟通与宣传、分析客户

行为方式、预测客户参与和退出等方法使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较为平稳地进

30

行。

3)合规风险控制

管理人合规风险管理部和管理人母公司稽核审计部,通过对资产管理业务过

程中的遵规守法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

评价,及时、准确地发现问题并提出警示,最大限度降低资产管理业务的违规风

险。

4)操作风险控制

①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自身具体情况制定部门及岗位职责和操作流

程,并严格执行。

②投资主办须通过电脑或其他可以留痕的方式下达或修改交易指令,交易日

志应及时核对、报告并存档。

③产品估值应遵循公认会计准则,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

公允地反映产品在估值时点的净值。

5)管理风险控制

①资产管理业务相关人员须树立风险管理观念,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②应充分发挥集体决策的作用,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宏观经济形势及市

场状况,避免决策的随意性。

③资产管理新产品开发应在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和自身管理能力评估的

基础上,开发适应不同客户需求和风险偏好的产品。

6)道德风险控制

①加强对员工的守法意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加强员工的业务培训,提高业

务素质和责任心,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机制。

②对违反公司各项制度的员工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从业人员

规定的员工及时上报监管部门进行处罚,对违反有关法律者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本集合计划在实行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的同时,也接受托管银行、上

级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中介审计机构以及委托人的外部风险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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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为:

1、不得投资于除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301)之外的股票;闲置资金仅

限于投资银行存款、央行票据、国债、债券逆回购、货币基金。

2、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 10%;

3、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变化后,若上述投资限制与之相抵触,应以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4、证券法规规定和集合计划管理合同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

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二)禁止行为

本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

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

交易规定的行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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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

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披露时间:在本集合计划封闭期内,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公布前一工作日的集

合计划单位净值、单位累计净值;在每一开放日的次日公布前一工作日集合计划

单位净值、单位累计净值。

披露方式: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本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集合计划的计划单位净值、计划累计单位净值等信

息将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披露,委托人可随时查阅。若管理人指定网站变更,管

理人将提前进行相关信息的详细披露.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

和托管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

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

通告。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2 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

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

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 3 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

通告。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

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

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

5、对账单

管理人以电子邮件或纸质方式寄送向委托人发送季度数据对账单,默认的寄

送方式为电子邮件。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

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二)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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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管理人指定网站、推广机构网站、或其他途径方式

及时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

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4、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5、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6、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7、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8、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10、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2、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优先级份额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

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次级份额不得进行转让。受让方

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二)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

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

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

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

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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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

与解冻事项。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本集合计划是否可以展期:否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 2 人;

2、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3、计划存续期间,次级份额委托人少于 1 人;

4、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5、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能

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6、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7、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可以提前终止:

1、本集合计划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解禁后,如满足如下任一条件,管理人

根据市场情况变现资产,并有权在资产全部变现后提前终止合同:(1)未发生需

资金补偿方补仓的情形,(2)资金补偿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补仓。

2、资金补偿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补仓造成违约的,管理人有权在所投资

的股票解禁后进行平仓并全部变现后,本合同提前终止。

3、本集合计划项下资产全部变现,即现金类资产占集合计划净值比例为

100%。

(三)集合计划的清算

1、集合计划的清算小组

(1) 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2)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成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具有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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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负责本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集合计划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集合计划清算程序

(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启动清算程序,并由集合计

划清算小组将终止事项向委托人披露;

(2)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资产;

(3)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价;

(5)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变现;

(6)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出具集合计划清算报告

(7)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于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后 7 个工作日内披露集合计

划清算报告;

(8) 清算报告披露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9)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注销集合计划相关账户;

(10) 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4、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1)清算报告披露后 2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优先委托人、次级委托人的顺序,

以货币形式全部分派给优先及次级委托人,之后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

金账户。

(2)优先级份额优先按照预期年化收益率获得清算资产的分配,次级份额

享有剩余资产和收益的分配。

如本计划在清算资产分配时,本计划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优先级的本金、预

期收益分配的总额但变现金额低于优先级的本金、预期收益分配的总额,则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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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方应追加相应资金,追加资金金额为计划变现金额与优先级本金、预期收益

分配总额的差额。如本计划资产净值等于或低于优先级的本金、预期收益分配的

总额,则资产净值全部分配给优先级,但若分配时计划资产未完全变现,则资金

补偿方应追加相当于未变现部分计划资产净值的资金,如果优先级委托人获得的

分配财产仍低于优先级本金、预期收益分配的总和,则资金补偿方还应追加差额

补足资金。对于资金补偿方应追加的资金,本计划管理人或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有

权向资金补偿方进行强制追偿。

(3)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针对该部

分未能流通变现证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

网站进行披露。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应根据

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

算,将变现后的资产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全

部分配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在进行二次清算的

变现过程中,变现的资金以现金保存,不得再进行投资。未返还委托人的计划资

产照常计提管理费及托管费。

(4)对于由计划交纳、注册登记机构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单元保

证金,在注册登记机构对其进行调整交收日才能收回,届时,集合计划清算小组

将及时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

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5、集合计划清算的报告

集合计划清算程序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集合计划管

理人公司网站上披露,并在集合计划清算程序终止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

果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披露。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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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人的权利

(1)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

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

(4)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

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向管理人或其他推广机构提供合法募集资金

的证明文件(见附件二);

(2)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

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4)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

(5)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并承诺不存在洗钱情形,积极配合管理人

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身份识别、异常交易报告等职责;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

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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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管理人有权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异常交易报告职责;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

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

人的财产权益;

(2)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

受托管人的监督;

(4)依法对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代理

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代理推

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

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7)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

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8)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交易

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9)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

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10)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

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1)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托管人的

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2)因托管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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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对集合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2)按照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

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

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

券账户等相关账户;

(2)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

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自委托资产进入托管账户之日起开始履行托管职责,按照托管协议的

约定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

下的资金往来;非因托管人原因造成的,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账户中的资产,

托管人不承担保管责任;

(4)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5)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6)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复核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7)对集合计划的有关信息恪守保密的义务,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对外披

露之前,不得先行对管理人、托管人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但依据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应司法、行政等机关要求对外提供,向所聘请的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以及托管协议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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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

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0)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

返还事宜;

(11)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

托人和管理人;

(12)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

担赔偿责任;

(13)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情况,

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

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

变化、系统故障、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等。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

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

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

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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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

损失等;

(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

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

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5)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托管人以外的机构的集合计划资产或交由证券

公司、期货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集合计划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

证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因该等机构故意、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

因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方承担,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是,

该等损失的产生与托管人的违约或未尽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托管人应按其过

错大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本合同当事人应保证向本合同另一方提供的数据、信息真实完整,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该方提供的信息和数据不真实或不完整是由于另一方

提供的数据或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等原因所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初始过错方承

担。

(7)管理人及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注册与过户登

记人、期货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但是,在此

情况下,管理人及托管人应合理注意发现该等数据错误。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

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

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

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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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

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

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7、托管人不会因为提供投资监督报告而承担任何因集合计划管理人违规投

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但托管人未依约履行监管义务的除外。

(二)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

管理人及托管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二十四、风险揭示

本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

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

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

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衍生品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

43

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

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

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赎回,致使本集合

计划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集合计划退出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

(四)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

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

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五)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1、收益分级的风险

(1) 收益杠杆风险。本集合计划份额所分离的两类份额优先级份额、次级

份额面临因为特定的结构性收益分配所形成的投资风险,集合计划的次级份额的

净值变动幅度将大于优先份额的净值变动幅度。其风险程度直接与杠杆率有关。

(2)极端情况下的损失风险。优先级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

征,但是本集合计划为优先份额设置的收益率并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

果集合计划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优先级份额可能不能获得收益甚至

可能面临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次级份额可能面临损失所有本金和收益的风险。

2、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的风险

“员工持股计划”未通过相应的股东大会审议导致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3、资金补偿机制及违约风险

44

为保障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本计划由第一差额补足人为深圳市银澎投资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差额补足人为深圳市齐心控股有限公司为资金补偿

方,对优先级的本金及预期收益承担资金补偿义务。但存在资金补偿方违约、未

履行补偿义务的风险。

4、委托人的特有风险

(1)优先级委托人的特有风险

1)预期收益无法实现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享有预期年化收益率(扣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以后)。

但优先级份额预期年化收益率并不是管理人向委托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

或者保证其最低收益的承诺,优先级委托人仍然存在收益无法保障甚至本金损失

的风险

2)资金补偿方未履行补仓承诺及资金补偿义务的风险

当资产单位净值跌破本合同中设定的平仓线时,资金补偿方可能不按约定履

行补仓承诺,则优先级份额将失去追加资金对其本金和预期收益的保护,在股票

价格下跌幅度较大时,将面临收益和本金损失的风险。

若优先级的预期年化收益无法实现,或本金出现亏损,差额由资金补偿方进

行补偿,资金补偿方并对此承担不可撤销的补偿责任。但存在资金补偿方违约、

未履行补偿义务的风险。

(2)次级委托人的特有风险

次级委托人享有本集合计划剩余收益,但须优先保证集合计划各项费用的支

付,以及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年化收益。所以面临股票价格下跌幅度较大,

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5、投资单一股票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或接近全额投资于深圳齐心集团股票(股票代

码:002301),无法通过投资组合或其他对冲措施分散或对冲投资风险。集合计

划资产净值和流动性受到深圳齐心集团股票(股票代码:002301)价格波动以及

停牌、限售或其他重大事项的直接影响。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由于股价

波动或股价抛售导致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本金和收益造成损失的风险。

45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签署后成立。

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

2、本集合计划成立。

本集合计划终止,本合同终止。但本合同项下的清算条款、违约责任条款、

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

(二)合同的组成

《东证融汇齐心共赢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补偿合同》(附件一)和《募

集资金合法说明》样本(附件二)为本合同附件;《东证融汇齐心共赢 6 号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说明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和各推广机构

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一)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

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

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

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 10 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

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

退出本集合计划。

(二)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

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 2 个工作日内以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和书面

等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发

46

出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的开放日或 10 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合同变更临时开放期

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也未在指定开放

日退出计划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对其采

取如下权利保障措施及后续安排:

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保障其退出集合计划的权利;对于明确答复不

同意合同变更但逾期未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管理人将统一在合同变更生效

日次一工作日做强制退出处理(退出价格为退出当日的计划单位净值)。

委托人同意,无论其是否提出退出申请,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书面达成一致后

变更本合同的行为均不应被视为或裁定为管理人或托管人的违约行为。

(三)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

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四)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

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

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应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

47

本页无正文,为《东证融汇齐心共赢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签署页

委托人签字/盖章:

管理人: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48

附件一:资金补偿合同

东证融汇齐心共赢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补偿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30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健

电话:021-20361060 传真:021-20361038 邮编:200135

资金补偿方:

第一差额补足人: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 深圳市广东省南山区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法定代表人:彭荣涛

电话:13428728603 传真: 邮编: 518000

第二差额补足人:齐心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贸广场 A 座 17 楼 05-06 号

法定代表人:陈钦鹏

电话:13421826432 传真: 邮编: 518000

鉴于:

资金补偿方--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齐心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自愿对东证融汇齐心共赢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或”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年化收益进行差额

补偿,并承担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补仓义务(见《东证融汇齐心共赢 6 号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为落实资金补偿机制,

维护集合计划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管理人和资金补偿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集合计

划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东证融汇齐心共赢 6

49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补偿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资金补偿合同》)。

《资金补偿合同》的当事人包括管理人、资金补偿方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集合计划投资者自依《资产管理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集合计划份额

持有人和《资金补偿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资金补偿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资金补偿方在此也自愿接受《资产管

理合同》内容的约束。

除非本资金补偿合同另有约定,本《资金补偿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

其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资金补偿期间

资金补偿期间为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及完成终止清算的期间。

二、资金补偿的方式

在资金补偿期间,资金补偿方在资金补偿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以现金资产

进行补偿的责任。

三、资金补偿程序

1、触发资金补偿方补偿义务的,管理人在【2】个工作日内,向资金补偿方

发出书面《履行资金补偿责任通知书》,《履行资金补偿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需

资金补偿方补偿的金额以及本集合计划在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信息。

2、资金补偿方应在收到管理人发出的《履行资金补偿责任通知书》后的【3】

个工作日内,将《履行资金补偿责任通知书》载明的补偿款项划入本集合计划在

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中,由管理人支付给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持有人。

四、本计划存续期间资金补偿方承担的义务

(一)预警、平仓安排及资金补偿方的补仓承诺

集合计划每个交易日计算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并将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等于

0.85 元设置为预警线,将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等于 0.80 元设置为平仓线。

1.限售期内预警机制

(1)预警线为 0.85 元。在限售期内,当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于 T 日收盘后低

于预警线 0.85 元时,则管理人须在 T+1 个工作日上午 12:00 前以录音电话或传

真形式向资金补偿方提示投资风险,资金补偿方应当在 T+2 个工作日 17:00 前足

额追加资金。资金追加后,集合计划参考单位净值不得低于预警线。

50

(2)如资金补偿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补足资金且单位净值低于预警线的,

自 T+3 个工作日起,集合计划的优先份额委托人有权向差额补偿方收取违约金,

作为优先份额委托人的超额收益;违约金按每个公历日应缴未缴补足资金的千分

之一为标准收取。违约金应自 T+3 日起开始计算,直至差额补偿方全额补足为止。

违约金由资产管理人于计划终止清算时优先分配给优先级委托人。

2.解禁后预警和平仓机制

(1)预警线为 0.85 元。解禁后,当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于 T 日收盘后低于预

警线 0.85 元时,资金补偿方应当在 T+2 个工作日内足额追加资金。资金追加后,

集合计划参考单位净值不得低于预警线。

(2)若资金补偿方没有遵守上述追加资金的要求,T+3 日开盘后管理人应当

立即按市价委托方式进行连续减仓操作至持有股票市值不超过资管计划净值的

50%。如遇股票停牌等限制流通的情况操作时间顺延,下同。

(3)平仓线为 0.80 元。解禁后,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任何一个工作日(T

日)收盘后,当经管理人估算的结果显示当日(T 日)的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不

高于平仓线 0.80 元时,管理人应在当日(T 日)股市收市后以录音电话或传真

形式向资金补偿方提示投资风险,资金补偿方应当于 T+1 日下午 1:00 前追加资

金使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高于预警线 0.85 元。在资金补偿方按时足额追加资金

前,管理人只有卖出证券的权限。若 T+1 日下午 1:00 以前,资金补偿方未及时

追加资金使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高于预警线 0.85 元,则管理人自 T+1 日下午 1:

00 起开始平仓操作,直至本计划全部变现为止。若在规定时间内资金补偿方出

具有效划款凭证的前提下,追加资金仍未实际到账的,管理人可将平仓时间延迟

30 分钟,若延迟 30 分钟后,追加资金仍未实际到账的,管理人开始平仓操作。

如果资金补偿方在平仓变现完成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追加资金使本集合计划单

位净值大于等于 1.00 元,管理人重新开始投资管理,本集合计划继续运作;否

则,本计划提前终止。

(4)如集合计划全部资产变现并扣除相关费用后优先级委托人获得的分配

财产仍低于优先级本金、预期收益分配的总和的,则资金补偿方还应追加差额补

足资金。

(二)追加资金的使用、返还

51

1、追加资金的使用

资金补偿方交付的追加资金自进入集合计划资金账户之日起即成为本集合

计划项下资产,不增加委托人的份额。追加资金作为其他收入入账。

2、追加资金的返还

(1)当资金补偿方追加资金后,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在连续 3 个交易日达到

或超过 1.05 元时,资金补偿方可以于下一个工作日在所追加资金的额度内提出

部分提取资金的申请,提取后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不低于 1.00 元。经管理人同意

后,资产管理人在收到申请之日(含当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划款指令,通

知资产托管人向资金补偿方支付提取资金(如在管理人收到申请至管理人出具划

款指令当日期间,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低于 1.00 元,则该申请无效,管理人不予

出具划款指令)。资金补偿方存续期间可以申请提取资金的金额如下:

提取资金金额=min[资金补偿方存续期间追加且尚未提取的资金总金额,(申

请提取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1.00*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2)追加资金在集合计划资金账户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收益不予返还,

计入本集合计划项下资产,归全体委托人所有。

五、本计划收益支付或清算时,资金补偿方应承担的义务

1、如本计划在进行收益支付时,没有足够现金资产分配优先级收益,则资

金补偿方应对优先级应分配收益的不足部分追加资金进行补偿。

2、本计划在清算资产分配时,本计划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优先级的本金、

预期收益分配的总额但变现金额低于优先级的本金、预期收益分配的总额,则资

金补偿方应追加相应资金,追加资金金额为计划变现金额与优先级本金、预期收

益分配总额的差额。如本计划资产净值等于或低于优先级的本金、预期收益分配

的总额,则资产净值全部分配给优先级,但若分配时计划资产未完全变现,则资

金补偿方应追加相当于未变现部分计划资产净值的资金,如果优先级委托人获得

的分配财产仍低于优先级本金、预期收益分配的总和,则资金补偿方还应追加差

额补足资金。对于资金补偿方应追加的资金,本计划管理人或优先级份额持有人

有权向资金补偿方进行强制追偿。

3、管理人最迟应在补偿资金全额划入本集合计划在托管人处所开立的托管

账户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含),将补偿资金支付给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持有人。

52

六、若存在已计提的违约金,且终止清算时本计划资产不足以支付该部分违

约金,则资金补偿方还需将已计提的违约金支付予优先级份额委托人。已计提的

违约金金额以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提的金额为准。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资金补偿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管理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八、其他条款

1、管理人应向本集合计划的份额持有人披露本《资金补偿合同》。

2、本合同未规定的,适用《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

3、本《资金补偿合同》自管理人、资金补偿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签字后成立,

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生效。

4、本集合计划终止并完成所有清算工作后,管理人、资金补偿方全面履行

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且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的义务的,

本合同终止。

5、本合同正本一式柒份,合同三方各执一份,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各执一份,

其余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3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管理人: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资金补偿方:

第一差额补足人: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差额补足人:齐心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54

附件二:募集资金合法的说明

募集资金合法说明

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与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签订的《东证融汇齐心共赢 6 号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其中我司认购东证融汇齐心共赢 6 号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的资金均为募集资金,来源合法。

特此说明

客户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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