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要求,作为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对公司董
事会提供的相关材料认真审阅,听取公司相关人员汇报,现对公司七届二十
八次董事会会议将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七届二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将审议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其他
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公司
与发行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增加本次发
行的其他条件)>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等关联
交易相关议案已提交我们审核。
我们认为:上述议案所涉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
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独立董事:
潘立生 王 昶 汪莉 刘放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