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广股份:关于变更保荐机构重新签订募集资金持续督导协议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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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00 证券简称:省广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9

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重新签订募集资金持续督导协议

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于近日分

别与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丙方”)签订了《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持续督导协议书》、《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剩余募集资金使用之持续督导协议》。详情请参见公

司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广东省广

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6-058)。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等相关规

定,公司及东兴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水均岗支行、渤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1)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水均岗支行(以下简称“乙

方”)开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660057753184,截止2016年5月24日,该专户余额为8,509,097.86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媒体集中采购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开

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000415757000138,截止2016年5月24日,该专户余额为12,740,247.84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广告数字化营运系统项目、扩建及新建分

支机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定期检查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水均岗支行需在每月 5 日之前、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需在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

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1)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水均

岗支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 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5%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2)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或至

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专户注销后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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