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华科技: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27 17: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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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65 证券简称:恒华科技 公告编码:2016(069)号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具

体如下:

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 2015年5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2、2015年6月15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

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

全部事宜。

3、2015年6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

1

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5年6月30

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35名激励对象授予180.70万股限制性

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4、2015年7月8日,公司董事会已实施并完成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

作。

5、2016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16年6月6日作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2名激励对象授予18.0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

法律意见。

6、2016年6月21日,公司董事会已实施并完成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工作。

7、2016年6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

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127名符合解锁条

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31,900股;同

意回购注销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4,000股。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1、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届满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 激

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定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

个月,均自授予之日起计算。第一次解锁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

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的30%。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5年6月30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将于2016年6月30日届满。

2

2、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锁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

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除 8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励条件,其余 127 名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形,满足解锁条件。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第一个解锁期业绩考核目标为 2015 年 公司 2015 年度扣非后净利润为 6,986.16 万

比 201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上述 元,相比 2014 年度增长率为 24.12%,且

“净利润增长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量依据。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

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

(2)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且不为负。

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 综上所述,公司业绩满足解锁条件。

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4、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1)127 名激励对象绩效评价结果均为 A,

理办法》,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A、B、 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当年计划解锁额度的

C、D 四档,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 100%。

核结果为 A/B,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为优异或良好,当年实际可解锁 (2)8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

数量=100%*当年可解锁数量;若激励对象上 激励条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

3

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则上一年度 购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当年实

际可解锁数量=80%*当年可解锁数量;若激

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则

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

格,当年实际可解锁数量=0%*当年可解锁数

量。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一个

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锁期的相关解锁事宜。

三、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数

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为 30%。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27 人,

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31,900 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 0.30%。具

体如下:

单位:股

获授的限制 第一期可解锁限 剩余未解锁限

职务 姓名

性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数量

财务负责人 孟令军 100,000 30,000 70,000

公司核心骨干员工 126 名激励对象 1,673,000 501,900 1,171,100

合计 127 名激励对象 1,773,000 531,900 1,241,100

备注: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中含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其所获限制性股票

的买卖将遵守《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

高管股份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公

4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

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它解锁条件均

已达成,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

满足,本次解锁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合法、有效,一致同意公司对 127 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

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31,900 股。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1-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

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

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

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127名符合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的第

一个解锁期内按规定解锁,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

5

件成就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

锁的条件已满足;公司本次解锁已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

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以及《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一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7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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