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65 证券简称:恒华科技 公告编码:2016(068)号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中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1-3号》及《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
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
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127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的第一
个解锁期内按规定解锁,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
二、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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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北京恒华伟
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合规,因而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4,000股,回购价格为17.06元/股。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曾军、韩凌、郭素玲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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