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惠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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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481 证券简称:濮阳惠成 公告编号:2016-037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解禁数量为 32,94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0.5875%;

本次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32,94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0.5875%。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星期四)。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濮阳惠成”、“公司”)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184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0,000 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80,000,000 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

证上[2015]312 号)同意,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20,000,000

股社会公众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2016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80,0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转增 10 股,共计转增 80,000,00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60,000,000

股。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60,000,000 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

股份为 127,0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9.412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法人股东惠裕物资、汉丰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除上述股份限售、自愿锁定的承诺外,5%以上的股东汉丰投资、惠裕物资

分别承诺:汉丰投资: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汉丰投资所持公司的股份,

除参与公开发售股份外,拟自所持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减 50%-100%,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 150%。汉丰投资在实施减

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不得减持。惠裕物

资: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惠裕物资所持公司的股份,除参与公开发售

股份外,拟自所持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减持不超过 70%,减持价格不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 150%。惠裕物资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不得减持。

(2)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

也不存在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本次解除首发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星期四)。

2、本次解除首发限售股份数量为 32,94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0.5875%,

实际可上市流通为 32,9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587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2 名股东,其中法人股东为 2 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股

序 所持限售 本次解除 本次实际可上

股东全称

号 股份总数 限售数量 市流通数量

1 新余汉丰投资有限公司 21,600,000 21,600,000 21,600,000

2 濮阳市惠裕物资有限公司 16,200,000 11,340,000 11,340,000

合计 37,800,000 32,940,000 32,940,000

5、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在出

售股份时严格遵守相关承诺与规定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6、公司董事会将督促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认为:

1、濮阳惠成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的要求;

2、濮阳惠成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承诺;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濮阳惠成关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中原证券对濮阳惠成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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