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地阅读和审核了相关事项的资料,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电力子公司增资及更名的意见
本次对电力子公司增资及更名符合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增资完成后将有效
提升子公司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优化资本结构及内部管理体制,更好地适应
企业未来的发展需要,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没有损害上市公司股东
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增资及更名事项。
二、对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的意见
公司及子、孙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
统筹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孙公司质押、抵押的票据合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
民币10亿元用于开展资产池业务,上述额度可滚动使用。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对子公司进行担保的意见
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
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本次担保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和决策
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独立
董事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签署页)
赵凤高: 刘榕: 钱新: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