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拟召开的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中《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冯毅先生拟以现金借款的方式向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额度的借款。
本次借款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
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本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
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改善公司资金结构,提高持续经营能力,符
合公司经营需要。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
会议审议。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蓝海林 李映照 连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