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十八次会议中《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
认真的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冯毅先生向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额度的借款。贷款期限为不超过一年,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可展期;借款利
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息)。借款用途为补充公
司流动资金。
2、本次财务资助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3、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冯毅先生和冯华先生回避了对本项议案
的表决。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体现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
支持,既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同时也改善了公司资金
结构,支持了公司长期投资;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
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此议案的表决,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项关
联交易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蓝海林 李映照 连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