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总工程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总工程师的议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聘任丁亚卓先生为总工程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审阅丁亚卓先生的个人简历等材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 147 条、第
149 条规定的情形,也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形;其任职资格
均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
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任的岗位要求。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丁亚卓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
独立董事(签字):
唐国琼 陶学明 谢庆红
2016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