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聘请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
如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事宜提案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的规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我们一致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请年审会计师
事务所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谭力文 蔡学恩 余明桂
2016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