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6-075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相关披露文件
之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06 月 25 日公
开披露了《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草案”)。
经复核,需要对上述文件进行修订,修订情况如下:
一、对重组报告书草案相关内容进行更正
(一)对重组报告书草案“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二、募集配套
资金认购方基本资料”之“(一)海厚泰契约型私募基金伍号”之“8、契约型基
金认购人基本情况”作出如下修订:
修订前:
“8、契约型基金认购人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姓名 认购金额
1 张戈 9,000.00
2 四川三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5,000.00
3 舟山创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0.00
4 贾明 500.00
5 张海方 500.00
6 陈海军 350.00
7 刘舒文 320.00
8 张鲲 230.00
9 阎莉 100.00
合计 17,000.00
”
修订后:
“8、契约型基金认购人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姓名 认购金额
1 陈海军 9,350.00
2 四川三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5,000.00
3 舟山创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0.00
4 贾明 500.00
5 张海方 500.00
6 刘舒文 320.00
7 张鲲 230.00
8 阎莉 100.00
合计 17,000.00
”
(二)对重组报告书草案“第十七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八、相关方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自查情况”作出如下修订:
修订前:
“八、相关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自查情况
上市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经办人
员,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就本公司股票停牌前 6 个月(即 2015 年 9 月
7 日至 2016 年 3 月 7 日)至 2016 年 6 月 23 日(以下简称“自查区间”)是否存
在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自查,根据自查结果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结果,相关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一)永乐影视高级管理人员余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永乐影视董事会秘书余杨曾在上述自查区间存在买卖宏达新材股票的情况,
具体如下:
单位:股
变更日期 变更股数 结余股数 变更摘要
2015-09-22 19,000 19,000 买入
2015-10-08 -6,300 12,700 卖出
2015-11-09 -12,700 0 卖出
经核查,根据余杨出具的承诺:
1、上述期间内,余杨买卖宏达新材股票时,宏达新材尚未启动本次重组,
不存在知晓本次重组内幕消息之情形。
2、余杨从事股票二级市场买卖多年,根据市场走势和公开信息参与多支股
票买卖,交易相对活跃。
3、余杨在自查期间内对宏达新材股票的交易行为系其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
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未曾知晓本次重组谈判内容和相关信息,买卖宏达新材股
票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
(二) 杭州昊润高级管理人员王红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杭州昊润风险总监王红梅曾在上述自查区间存在买卖宏达新材股票的情况,
具体如下:
单位:股
变更日期 变更股数 结余股数 变更摘要
2016-02-19 4,000 4,000 买入
2016-02-23 7,900 11,900 买入
2016-03-03 1,400 13,300 买入
2016-06-02 -13,300 0 卖出
经核查,根据王红梅出具的承诺:
王红梅于宏达新材股票 2016 年 3 月 7 日停牌前买卖宏达新材股票,系其本
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未曾知晓本次重组相关信息,买卖宏达
新材股票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王红梅于宏达新材股票 2016 年 5 月 31 日复牌后买卖宏达新材股票,系错误
理解内幕信息核查期间,以为预案公告、股票复牌后相关重组信息已经公开即可
买卖,该等股票买卖,均系依据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行为。
(三)杭州昊润董监高唐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杭州昊润监事唐磊曾在上述自查区间存在买卖宏达新材股票的情况,具体如
下:
单位:股
变更日期 变更股数 结余股数 变更摘要
2015-12-04 5,900 5,900 买入
2015-12-07 -5,900 0 卖出
经核查,根据唐磊出具的承诺:
唐磊在自查期间内对宏达新材股票的交易行为系其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
场行情的独立判断,未曾知晓本次重组相关信息,买卖宏达新材股票行为系根据
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四)昊润融昌认购人张国钧及其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昊润融昌认购人张国钧及其配偶孔明秋曾在上述自查区间存在买卖宏达新
材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1、张国钧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单位:股
变更日期 变更股数 结余股数 变更摘要
2016-01-08 10,600 10,600 买入
2016-01-11 10,600 21,200 买入
2016-02-24 -21,200 0 卖出
2、张国钧配偶孔明秋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单位:股
变更日期 变更股数 结余股数 变更摘要
2016-02-16 400 400 买入
2016-03-02 -400 0 卖出
经核查,根据张国钧及孔明秋出具的承诺:
张国钧及孔明秋在自查期间内对宏达新材股票的交易行为系其本人基于对
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未曾知晓本次重组相关信息,买卖宏达新材股票
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的行为。
(五)嘉富诚董监高王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嘉富诚董事长王杰曾在上述自查区间存在买卖宏达新材股票的情况,具体如
下:
单位:股
变更日期 变更股数 结余股数 变更摘要
2016-06-02 2,700 2,700 买入
2016-06-06 -2,700 0 卖出
经核查,根据王杰出具的承诺:
王杰于宏达新材股票 2016 年 5 月 31 日复牌后买卖宏达新材股票,系错误理
解内幕信息核查期间,以为预案公告、股票复牌后相关重组信息已经公开即可买
卖,该等股票买卖,均系依据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
(六)嘉富诚永乐认购人杨一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嘉富诚永乐认购人杨一鸥曾在上述自查区间存在买卖宏达新材股票的情况,
具体如下:
变更日期 变更股数 结余股数 变更摘要
2016-06-03 200 200 买入
2016-06-03 800 1,000 买入
2016-06-07 -800 200 卖出
2016-06-08 1,000 1,200 买入
2016-06-13 -1,200 0 卖出
2016-06-14 400 400 买入
2016-06-15 -400 0 卖出
2016-06-20 2,000 2,000 买入
2016-06-21 3,000 5,000 买入
2016-06-22 -1,000 4,000 卖出
2016-06-23 -3,500 500 卖出
经核查,根据杨一鸥出具的承诺:
杨一鸥于宏达新材股票 2016 年 5 月 31 日复牌后买卖宏达新材股票,系错误
理解内幕信息核查期间,以为预案公告、股票复牌后相关重组信息已经公开即可
买卖,该等股票买卖,均系依据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行为。
(七)上海匀艺之执行事务合伙人董监高林椿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永乐影视股东上海匀艺执行事务合伙人——大丰匀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
董事林椿曾在上述自查区间存在买卖宏达新材股票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变更日期 变更股数 结余股数 变更摘要
2016-06-02 202,000 202,000 买入
2016-06-03 100,000 302,000 买入
2016-06-03 -60,000 242,000 卖出
2016-06-06 120,000 362,000 买入
2016-06-06 -80,000 282,000 卖出
2016-06-07 50,000 332,000 买入
2016-06-07 -50,000 282,000 卖出
2016-06-08 191,400 473,400 买入
2016-06-08 -135,100 338,300 卖出
2016-06-13 -338,300 0 卖出
2016-06-14 5,600 5,600 买入
2016-06-15 100,000 105,600 买入
2016-06-16 30,000 135,600 买入
2016-06-20 -135,600 0 卖出
2016-06-23 30,100 30,100 买入
经核查,根据林椿出具的承诺:
林椿于宏达新材股票 2016 年 5 月 31 日复牌后买卖宏达新材股票,系错误理
解内幕信息核查期间,以为预案公告、股票复牌后相关重组信息已经公开即可买
卖,该等股票买卖,均系依据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
除上述修订内容之外,报告书草案其他内容不变。
此外,根据草案更正情况,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做相应更改。
二、对相关披露文件更正
1、本次董事会披露文件中《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 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组报告书与重组预案差异说明》和《董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
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等文件关于董事会召开及协议签署日期
填写错误,统一更正为“2016 年 6 月 24 日”。
2、备考审计报告更正内容
对备考审计报告附注进行更正如下:
(1)第 6 页
修订前:
“拟置入资产作价 326,276.74 万元”
修订后:
“拟置入资产作价 326,278.74 万元”
(2)第 32 页
修订前:
“1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项 目 2015.1.1 增加 减少 2015.12.31
本次重组前权益 825,238,458.71 60,936,332.37 764,302,126.34
因本次重组权益变动 142,762,322.32 242,238,701.15 385,001,023.47
合 计 968,000,781.03 242,238,701.15 60,936,332.37 1,149,303,149.81
”
修订后:
“1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项 目 2015.1.1 增加 减少 2015.12.31
本次重组前权益 825,238,458.71 -60,936,332.37 764,302,126.34
因本次重组权益变动 144,133,175.57 179,931,515.53 -60,936,332.37 385,001,023.47
合 计 969,371,634.28 118,995,183.16 -60,936,332.37 1,149,303,149.81
”
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今后公司
将进一步加强披露文件的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