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5 年末未分配利润送红股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方案的独立意见
李士龙、耿建涛、孙传绪作为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有关文件并进行充分的
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2015年末未分配利润送红股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股本总数533,0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
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9股,共计转增1,012,700,000股;同时,以2015年末
公司可供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9股,共计送红股479,700,000股;上
述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总股本为2,025,400,000股。
经审查,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上述关于公司2015年末未分配利润送红股
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业绩与战略需要,根据大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大华审字[2016]005820审计报告,公司
2015年末可供分配利润555,610,437.63元,资本公积1,050,981,557.55元。经过
审慎评估,我们认为2015年末未分配利润送红股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高送转方案符合公司实际经营业绩,符
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维护了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优化公司股本
结构,增加公司股票在市场上的流动性,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2015年末未分配利润送红股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 2015 年末未分配利润送红股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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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字:
李士龙(签字):
耿建涛(签字):
孙传绪(签字):
签署日期:2016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