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鑫科技: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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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16-018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15 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无限售条件个人股东和证券 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 0.015

投资基金 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股票 按 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 0.0135 元

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

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 0.015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4 日

除息日:2016 年 7 月 5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5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已经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

二、利润分配方案

1、以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 A 股总股本 99,176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1,487.64 万元。

2、发放年度:2015 年度

3、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15 元

4、扣税说明:

1/3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为 0.01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

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

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每股 0.0135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

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

币 0.01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

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135 元。

(5)对于其他国内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

其自行缴纳,公司向其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015 元。

2/3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R 日):2016 年 7 月 4 日

2、除息日(R+1 日):2016 年 7 月 5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R+1 日):2016 年 7 月 5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7 月 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全体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

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

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

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0-86157378

联系传真:0510-86017708

联系地址: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工业集中区那巷路 8 号(214422)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七、备查文件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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