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95 证券简称:哈高科 公告编号:临 2016-013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3 元(扣税前)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
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
联交所“沪股通”投资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17 元;对于其他机
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
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13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 日
●除息日:2016 年 7 月 4 日
●现金股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4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和日期
本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6 年 6 月 13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刊载于 2016 年 6 月 14 日的《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按照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361,263,565 股计算,向全体股东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3 元(含税)。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红利发放日
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7 月 1 日,除息日为 2016
年 7 月 4 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 2016 年 7 月 4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7 月 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一)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的有关规定,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
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
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
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0117 元人民币。如相
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公
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
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0117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
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13 元。
(二)派发
公司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现金
红利。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
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暂由中登公
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 话:0451-84346722
传 真:0451-84348057
七、备查文件
本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