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西藏发展 公告编号:2016—032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原告
涉案的金额:暂无法确定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
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需要提示的其他说明: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需要,对
诉讼请求进行相应变更。
一、本次诉讼申请的基本情况
原告: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色拉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清江,公司董事长
被告:马淑芬
身份证号码:41011219**03**00**
住所: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李岗村*号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向拉萨
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于日前收到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的(2016)藏 01 民初 54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正式决定对该
诉讼立案审理。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 2016 年 6 月 7 日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并持有原告流通股票
达到 5.0007%,但是,在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
被告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进一步增持原告的股份,持股比例从 5.0007%
增至 5.15%。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
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
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
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1.8.1 条规定: “在一个
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以上的股东
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
布提示性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益。”
据此,我们认为被告的上述购股增持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法,并
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此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原告依法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
法判如所请,以维护法律尊严。
三、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至 2016 年 6 月 15 日购买原告流通股 5.15%股票之
民事行为无效。
2、判令被告改正以上无效民事行为,在二级市场抛售所购买并
持有的原告股票,所得收益赔偿给原告。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该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藏 01 民初 54 号《受理案件通
知书》。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