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联行: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2016年6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6-25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内部控制,构建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体系,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是按照公司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信息披露跨部门协调

机构,不同于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不改变公司原有的信息披露体系,不替代董

事会秘书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总人数为六人,由以下人员组成:公司董事长、

监事会主席、总经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信息披露委员会中的

独立董事委员由法律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担任。

第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日常工作。

第五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会一致,委员无任期限制,可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新任人员接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搭建信息(含财务及非财务信息)报告、传递补充渠道,保障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推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定期检视公司需披露信息的

收集、传递和披露情况;

(三)对疑难、无先例需披露事项组织讨论并提出建议,对定期报告编制提

供咨询和建议;

(四)审阅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接待投资者调研资料,

审阅公司网站、媒体及其他信息发布平台(如互动易、股吧等)发布的信息,并

提供相关咨询和建议;

(五)监督、评价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

全体委员。

信息披露委员会可根据具体事项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通知时间不受前款限

制。

第八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满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

可以结合视频、电话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召开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等列席。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由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推举一名委员主

持。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三条 公司应做好信息披露委员会与现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衔

接,避免出现责任漏洞或责任错配。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做好信息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增强保密意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该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世联行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