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6-115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通知情况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8 日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
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16-108)。
三、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6 月 24 日下午 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6 月 23 日-2016 年 6 月 24 日。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时间:2016 年 6 月 23 日下午 3:00 至 2016 年 6 月
24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0 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324 线国道广益路 33 号猛狮国际
广场写字楼 16 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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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乐伍先生因其他公务不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
司法》和猛狮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副董事长赖其聪先生为会议主持人。
7、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123,555,1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90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所持股份数 120,915,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872%;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人,所持股份数 2,64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8032%。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国浩律师(广
州)事务所陈桂华律师及周姗姗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9、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审议表决结
果如下: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调整事项,表决情况如下:
1、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 123,555,1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120,915,100 股,网络投票
2,640,00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4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123,555,1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120,915,100 股,网络投票
2,640,00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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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4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123,555,1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120,915,100 股,网络投票
2,640,00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4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3,555,1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120,915,100 股,网络投票
2,640,00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4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3,555,1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120,915,100 股,网络投票
2,640,00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4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3,555,1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120,915,100 股,网络投票
2,640,00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4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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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晏帆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3,555,1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120,915,100 股,网络投票
2,640,00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4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陈桂华律师及周姗姗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
《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猛狮科技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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