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58 证券简称:华通医药 公告编号:2016-028 号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完成股份减持计划的公告
股东钱木水、沈剑巢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收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钱木水、沈剑巢完成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钱木水于2016
年6月24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138.35万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0.99%;沈剑巢于2016年6月24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
公司股份138.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比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元/股) (万股) 例
钱木水 大宗交易 2016 年 6 月 24 日 24.86 138.35 0.99%
沈剑巢 大宗交易 2016 年 6 月 24 日 24.86 138.5 0.99%
2、股东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
股份性质 占总股 占总股
称 股数(万股) 股数(万股)
本比例 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1,483.3500 10.60% 1,345.0000 9.61%
钱木水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370.8375 2.65% 232.4875 1.66%
有限售条件股份 1,112.5125 7.95% 1,112.5125 7.95%
合计持有股份 697.5000 4.98% 559.0000 3.99%
沈剑巢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74.3750 1.24% 35.8750 0.25%
有限售条件股份 523.1250 3.74% 523.1250 3.74%
注:根据钱木水、沈剑巢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所作的持股意向及承诺,钱木水、沈剑巢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
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比例均不超过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1%。
即钱木水、沈剑巢本次减持前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均为 140 万股,本次减持后实际持
有的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分别为 1.65 万股、1.5 万股。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钱木水、沈剑巢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所作有关股份锁定及
持股意向承诺如下:
除本次发行中可能因超募而涉及的公开发售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前述限售期满后,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任后六个
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 50%。前述锁定期满后,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两年内每年减持比例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
1%。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如需减持将遵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并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上述减持价格
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钱木水、沈剑巢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完成减持计划说明
公司于2016年6月4日披露了《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27号),其中钱木水、沈剑巢计划自本次减持计划
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
份,减持数量均不超过56万股,减持比例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减持价格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及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由于公
司于2016年6月8日实施了2015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其中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
15股),钱木水、沈剑巢本次计划减持数量均相应调整为不超过140万股,减持
比例不变。
钱木水、沈剑巢于2016年6月24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分别减持公司股份
138.35万股、138.5万股,减持比例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钱木水、沈剑巢
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在本次减持计划的减持期间内将不再减持公司股
份。
四、其他相关说明
1、、钱木水、沈剑巢本次股份减持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
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 号)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况 。
2、钱木水、沈剑巢本次股份减持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意向及相关承诺一
致。
五、备查文件
《完成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