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第二期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第二期财务资助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1、“郴州友阿国际广场”项目属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使用募集资金投资的金额为 55,000 万元。控股子公司郴州友阿为项目的实施主
体。本次为郴州友阿提供的财务资助是用于置换其为保证“郴州友阿国际广场”项
目建设进度先行以自筹资金进行投入的资金;
2、公司本期提供财务资助,资金占用费定价公允,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被资助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在对其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能对其实施有
效管理和风险控制。本期财务资助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之内。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向控股子公司郴州友谊阿波罗商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第二期财务资助人民币 15,000 万元。
独立董事:
王林 陈共荣 邓中华 王远明
2016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