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24 08: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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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7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6

月24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元健、王延安夫妇的《股份减持计划告

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持股情况概述

1、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元健、王延安夫妇二人现任公司董事。截

至本公告日,王延安女士持有公司股份59,258,598股,其中直接持有

58,425,598股,间接持有833,000股(2015年7月根据证监发〔2015〕

51号规定通过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

场买入);卢元健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0,425,600股。二人合计持

有本公司股票79,684,1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59%。

2、持股相关承诺

(1)首发时股份锁定承诺

卢元健、王延安二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作出股份锁定承诺: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其所持有的该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卢元健、王延安二人首次发行前所持股份以于2014

年2月7日解除限售。

(2)维护股价稳定承诺

为维护公司股价的稳定 ,2015年7月10日王延安根据证监发

〔2015〕51号规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王延安女士拟出资1,650万元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

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用于增持公司股份,并且在12个月内不减

持。

三、6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从即日起6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份。”

2015年7月30日-31日王延安通过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

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份833,000股,完成增持计划,

并在增持完成后的12个月内(2016年7月31日前)不减持本次买入的

股份。

2016年1月10日,上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6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到期履行

完毕。

3、截止本公告日,实际控制人切实遵守了持股相关承诺。卢元

健、王延安作为公司董事,所持有的元力股份股票每年可转让数量不

超过其所持总数的25%,2016年度二人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合计为

19,921,050股(包含前述王延安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所持833,000

股中2016年7月31日之后可转让的25%),占公司总股本的14.65%。

二、减持计划

1、减持人:卢元健、王延安

2、减持目的:自身资金需求,同时有利于优化公司股权结构、

增加股票流动性

3、减持期间:2016年6月29日—2016年12月28日

3、减持数量:王延安减持不超过1,460万股,卢元健减持不超过

510万股,即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4.49%(若计划减持期间有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应对该减持数量做除权

处理)

5、减持方式: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三、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王延

安女士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卢元健、王延安夫妇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本次减持计划,没有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18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信息披露》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

的情况。

3、在按照本计划减持股份期间内,卢元健、王延安将严格遵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

四、备查文件

《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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