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根据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
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要求,新澳股份(以下简称“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作出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承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承诺将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3、承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
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若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完成当年基本每股收益或稀释每股收益低于上年度,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履行如下承诺,以确保
上市公司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提名与薪酬委
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
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承诺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
到切实履行。如果承诺人违反其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承诺人将按照证
监会公告[2015]31 号文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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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
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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