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议案,现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之发行
股票数量、募集资金数额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
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有关事项、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
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先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议案,公司本次对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的发行股票数量、募集资金金额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是经
公司研究后确定的,调整后的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调整不属于发行方
案的重大变更,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决定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
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符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依法回避了表决,并取得了独立董事的事先
认可,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按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案调整后的内容推进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