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
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根据《公司法》、交易所《上市规
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本次会议审议
的公司全资子公司蚌埠中建材信息显示材料有限公司(下简称“蚌埠
公司”) 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蚌埠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变
更后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更符合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的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同意蚌埠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独立董事:刘天倪、晋占平、叶树华、何宝峰
2016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