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海润
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
议相关资料后认为:
一、对《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海润光伏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海润香港拟与康富国际签订《融资租赁》,海润
香港拟向康富国际采购总金额为 1,116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 7,340.60 万元)
的光伏组件,为确保海润香港与康富国际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本公
司愿意为海润香港履行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期限为 5 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的
保证担保。公司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目前经营状况稳定,财务风险处
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未损害公司及
股东的权益。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相违背的情况。
二、对《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和田新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
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田新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拟用海润和田皮山农场一期
20MW 光伏电站内的太阳能多晶组件等设备与中海集团租赁有限公司进行售后
回租的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不超过 1.3 亿元人民币,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的
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 12 年(如被担保人股权发生股权
转移,则担保责任至股权转移完成后解除)。公司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目前经营状况稳定,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营管理的需要,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
市 公 司与 关联 方 资金往 来 及上 市公 司 对外担 保 若干 问题 的 通知》 ( 证 监 发
[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
相违背的情况。
三、对《关于转让红河蒙自海鑫光伏投资有限公司暨所持有募投项目转让
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转让红河蒙自海鑫光伏投资有限公司暨所持有的募投项目的转让,公
司董事会对此次拟转让募投项目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部署和实际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
意该项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金曹鑫 徐小平 郑垚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