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3 日、20 日分别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及股东大会地址变更的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广州 Guangzhou 武汉 Wuhan
成都 Chengdu 香港 Hong Kong 东京 Tokyo 伦敦 London 纽约 New York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于2016年6月3日、6月20日分别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及股东大会地址变更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主
要议题、参与现场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年6月24日下午15时3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北京伯豪瑞廷酒店五层
瑞祥厅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鹏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24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23日下午15:00
至2016年6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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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数据,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公司股份
221,886,24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7.7829%。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公司股份747,518股,
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1947%。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名,代表公司股
份222,633,75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7.9775%,其中中小投资者(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4名,代表公司股份4,145,97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
总数的1.0797%。
2.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3. 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董事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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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3)《关于监事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5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5)《关于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关于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8)《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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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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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承办律师:
张学兵 彭 林
承办律师:
赵世良
2016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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