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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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77 证券简称:大港股份 公告代码:2016-049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江苏大港股份有

限公司向王刚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

946 号)文件,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09,039,836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公司于 2016 年 5 月根据发行方案募集配套资金,实际

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新股 76,25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4.00 元,募集

资金总额为 1,067,5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 26,009,750.00 元,

募集资金净额为 1,041,490,250.00 元。2016 年 5 月 30 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 XYZH(2016)NJA10168 号《验

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以下共同

简称“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

内容如下:

一、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甲方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 8110501013700400240,截至_2016 年 5 月 31 日,专户余额

为 74166.63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重组中现金对价项目、测试产能扩充

(镇江)项目、上市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甲方已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_70390188000113271_,截至_2016_年_05_月_31_日,专户

余额为 30000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测试产能扩充(上海)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__年__

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范茂洋、马秀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

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

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7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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