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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6]第098号
致: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
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宋幸幸律师、曹翠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广东
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
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6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董事会公告》”),按
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
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
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
《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下午 2:30 在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
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林平涛先生主持。
股东还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3 日下午 15:00-6 月 24 日下午 15:00。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总体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310,575,868
股,占公司总股本股的 46.4722%。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2 人,代表股份 6,0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 668,304,000 股的 0.0009%。
2、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代表股份 310,569,868 股,占公司总股本
668,304,000 股的 46.4713%;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668,304,000 股的 0.0009%。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
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
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了现场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审议《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的议案 1 需经特别决议通过。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
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信达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得以表决和统计。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均获得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0,573,8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其中,现场 310,569,868 股,网络投票 4,000 股;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0,573,8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其中,现场 310,569,868 股,网络投票 4,000 股;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667%,
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4,000 股;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3.3333%。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
会议形成的《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
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6]第098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张炯 宋幸幸
_____________
曹翠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