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95 证券简称:佳隆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9
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8 日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2 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
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下午 2:30 在公司三楼会议
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3 日至 2016 年 6 月 24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3 日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2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林平涛先生主持,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 310,575,8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722%。其中,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10,569,8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7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四)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310,573,8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4%。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票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310,573,8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4%。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票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其中,网络投票情况:同意票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13%。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66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3.333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宋幸幸律师、曹翠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
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
议形成的《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