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
之
法律意见书
致: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环保”或“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其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业
务规则的规定,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阳
冶化”)与乌海神雾煤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煤化”)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签署的编号为 G1606GL-EPC-CA-04 的《乌海神雾煤化科技有限公司 40 万吨
/年 PE 多联产示范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神雾环保技术新
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神雾”)与神雾煤化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签署的编
号为 G1605DS-P-CA-03 的《乌海神雾煤化科技有限公司 40 万吨/年 PE 多联产示
范项目设备买卖合同》(以下合称“《乌海神雾煤化科技有限公司 40 万吨/年 PE
多联产示范项目重大合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
《乌海神雾煤化科技有限公司 40 万吨/年 PE 多联产示范项目重大合同》有关的
情况、资料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任何虚假、严重误导性陈
述和重大遗漏。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神雾煤化现持有乌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150300MA0MW05R43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内蒙古乌海市乌海经
济开发区低碳产业园;法定代表人为姚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元整;公司类
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私营);经营范围包括:从事冶金和煤化工行业技术推
广服务,信息咨询服务,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矿产品加工及销售,煤炭制
品销售,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生产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神雾煤化与公司之间不构成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认为,神雾煤化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其上述基本情况真实、有效。
二、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根据神雾煤化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神雾煤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依
法设立、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神雾煤化系独立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签署《乌
海神雾煤化科技有限公司 40 万吨/年 PE 多联产示范项目重大合同》的合法主体
资格。
三、合同签署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与有效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乌海神雾煤化科技有限公司 40 万吨/年 PE 多联产示范项
目重大合同》由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
约束力。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洪阳冶化和新疆神雾与神雾煤化签署的《乌
海神雾煤化科技有限公司 40 万吨/年 PE 多联产示范项目重大合同》真实、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合同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宏
经办律师:石有明
王 禹
日期:2016 年 6 月 24 日